“小报告”引发的“蝴蝶效应”
发布时间:2020-06-15 02:35: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晓冉  点击:370次

“跟以往相比,现在检察官的论述多了,思路清了,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一目了然。”在近日举行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年度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中,作为评委的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向红认为,今年的各类法律文书特别是案件审查报告撰写质量有了显著提升。

引发这一变化的,还要从2019年一个报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说起。

一份即将提交检委会的审查报告

2019年6月的一天,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王伟在看一份准备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审查报告时发现,这份厚达百余页的报告虽然全面摘录了案件证据内容,格式尚算规范,但分析论证内容却十分单薄,从中很难看出检察官开展工作的过程及成效,也难以从中清晰了解证据体系的构建思路,对认罪认罚、追赃挽损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更是基本没有体现。

事实上,这样的报告并非个例。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多数案件和工作事项均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审查报告不需要领导审批了,部分承办人认为只要能把案子办明白就行了,放松了对文书质量的要求。

“检察官独立办案不等于不要监督。案件审查报告是体现检察官审查工作价值、记录检察官主导责任发挥质效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办案工作全程留痕、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抓手。”王伟认为。

一次专项评查发现的“四有四无”

源于上述审查报告事件,201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上半年办理的全部一审公诉案件进行了审查报告专项评查。除了在格式规范性、说理详实性等方面存在的老问题外,专项评查还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可以概括为“四有四无”。

一是有摘录无体系。很多审查报告的证据内容摘录得很多,但都是按照证据类别进行的简单罗列,没有围绕关键待证事实对证据内容进行筛选和梳理。“看这些报告就像重新阅读原始侦查卷宗,完全看不出承办人对证据内容的甄别和证明体系的构建思路。”该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李凯对此感触颇深。

二是有结论无分析。有的报告全文一两百页,而分析论证内容却只有两三页。“这种报告没有把检察官的思考放进去,我们很难把这样的报告作为考察检察官办案质量的依据。”该院检务督察部主任史海涛告诉记者。

三是有自己无他人。办案需要全面分析各方争议焦点作出综合判断,但有的承办人在撰写报告时仅满足于自圆其说,只分析对指控有利的证据,对检察官联席会中其他人提出的相左观点,甚至对辩方的辩护意见只记录不回应。

四是有个案无全局。最高检党组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认罪认罚、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检察建议等提出了工作要求,但仍有部分检察官的视野局限于案件本身,没能从全局去考虑办案质效。

两份规范引起的“蝴蝶效应”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制定了《重大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规范整改意见》和《重大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规范写作指引》,要求制作审查报告时完整体现检察官对案件侦查工作审查、监督、引导的全流程,准确再现检察官审查梳理在案证据并据以构筑证明体系的完整过程,精准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并记录相关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依托这两份规范文件,该院开始改进审查报告。工作开展不到一年时间,该院审查报告的规范性得到有效提升,同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蝴蝶效应”。

该院检察官助理孙平对此有切身感受。2019年,孙平协助检察官办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以往对于这种被害人众多的案件,在向被害人告知权利后,如没有特殊情况,承办人很少再主动联系被害人。而新的规范要求承办人在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孙平配合检察官仔细梳理了被害人提交的证据,重点听取了被害人代表的诉求,从中发现了重要线索,查明2000余万元赃款的去向。

效果不仅体现于办案本身,还体现在调研水平的提高上。该院通过办理一批套路贷系列案,形成了套路贷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证据参考标准、法律适用研究等检察实务成果。

此外,该院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证等能力都有明显提升,认罪认罚、追赃挽损、检察建议等重点工作也得到有效促进。2019年下半年,该院重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上半年翻了一番;2019年追赃挽损近1.8亿元,制发各类检察建议16份。

简洁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