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每一个“她”前行的力量
发布时间:2023-03-09 13:23:2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9659次

  巾帼展宏图,九州春意浓。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8个典型案例,涉及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等社会热点,展示检察机关在严惩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犯罪的同时,积极协同妇联组织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用行动诠释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担当。

  救助因案致困妇女3.2万人

  同样是春暖花开之际,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22年3月至年底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下称“专项活动”),着力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专项活动开展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因案致困妇女3.2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8亿余元,分别占同期总救助人数的38.7%、总发放救助金额的44.8%。

  “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检察官赵景川告诉记者,专项活动明确将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作为重点对象: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但是,有些违法行为虽然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却不构成刑事犯罪,未能进入刑事程序,受侵害妇女又该怎么办?

  “对于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也可以协同妇联组织开展帮扶救助。”赵景川告诉记者,这些妇女也是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属于专项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

  记者了解到,专项活动中救助的重点对象,50%以上是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害而自身承担养育赡养义务、身患重病或者残疾和因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无人赡养的困难妇女,21.6%是本人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导致人身权受损的困难妇女,还有部分是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而得到检察机关救助的困难妇女。

  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

  刑民法律关系交错、调查取证困难、涉及政府部门众多,这些都是专项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双方紧密配合、充分协调、全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各级检察机关把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作为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维护民生赢得民心的“一把手”工程来抓。

  四川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赵某红可能属于困难妇女,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院领导接待赵某红,现场倾听其诉求。经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走访调查,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救助妇女专项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共同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检察官彭赞清介绍,在专项活动中,不少检察机关完善了相关制度,例如江西省检察院、陕西省检察院将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基层检察院考评内容或者业务核心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移送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的工作意见》;四川省检察院与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文件,帮助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沟通协作。

  “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告知当事人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发现和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切实加大对困难妇女群体的救助力度。”赵景川向记者介绍。

  发挥职能 应救尽救

  “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结合各自职能,发挥检察机关案件信息优势和妇联组织机构分布广、直接接触群众、信息掌握全面的组织优势,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对困难妇女‘应救尽救’。”赵景川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救助遭受家庭暴力女性的案件。

  吴某长期遭受丈夫汪某打骂、冻饿等暴力虐待行为,精神状态每况愈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吴某的姐姐希望妹妹由自己照顾,但是汪某始终不同意。吴某姐姐只好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吴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可是,法院虽然宣告吴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指定监护人并未处理。无奈之下,吴某姐姐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当地妇联高度重视,当即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后,“家丑不愿外扬”,更愿意找“娘家人”妇联求助。

  专项活动中,妇联组织与检察机关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制度:各地妇联组织发现救助线索后,初步了解困难妇女的人身、财产受损情况,生活困难情况,不法行为与生活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形,填写移送函交同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吴某救助案就体现了这一点。

  收到妇联移交的案件线索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承办人实地走访,真实情况令人唏嘘:吴某在外租房居住,因遭受家庭暴力致使肢体残疾和精神疾病,均需长期治疗,没有经济来源,日常只能靠姐姐接济,生活十分困难。

  2022年4月,经吴某姐姐申请,检察机关就指定监护人和吴某离婚纠纷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同时,对汪某虐待吴某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12月,检察机关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是专项活动中重点救助对象,于是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和妇联的合作是‘1+1>2’,案件救助效果最大化体现,被救助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赵景川表示。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深化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徐向春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