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和稀泥” 力争“上上策”
发布时间:2023-04-13 12:43:5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1681次

  “春耕时,我就用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买了种子、肥料,现在安心在家把这七八亩田种好。”4月初,湖北省通城县某乡村民徐金(化名)表态说,经过通城县人民法院的一锤定音,再不会跟乡政府“扯皮”了。

  在徐金诉某乡人民政府一案中,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通城法院工作人员曾多次前往乡政府与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人当面协调案件,认定土地征用口头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乡政府补偿徐金两万元。

  这起长达十多年的行政纠纷顺利画上句号,是通城法院持续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后结出的硕果之一。

  成立法官联席会 打造诉前解纷模式

  化解行政争议不是“和稀泥”。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彻底、有效、妥善化解,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处理通城县某村村委会诉某镇政府的行政诉讼中,通城法院通过召开法官联席会进行精准研讨,与会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讨论,厘清了法律关系。承办法官采纳研讨意见,向当事人耐心释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先行处理,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该村委会决定不起诉。这是通城法院深入贯彻司法为民,诉前召开法官联席会议精准研讨案件,高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个生动缩影。

  在行政案件办理中,通城法院在全县探索开展行政案件前端化解,安排综合审判庭组织6名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法官成立法官联席会,专门负责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针对每件行政案件在诉前开展集中精准研讨,聚焦案件主要矛盾,理清当事人真实诉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判,提升审判质效。

  多方联动汇聚力量 让纠纷化解更齐心

  化解行政争议需要联动各方力量。

  在刘军(化名)、雷建国(化名)诉县经济开发区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中,刘军、雷建国在经济开发区二期规划用地范围内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后因该部分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县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工程需被拆除,刘军、雷建国与县经济开发区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之后县经济开发区在补偿款项未予结清、安置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批准某房地产公司将刘军与雷建国的房屋强制拆除,刘军、雷建国遂向通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有效化解矛盾,通城法院在开庭前发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要求该经开区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调,同时开庭后积极向县政府汇报,联合多部门多次协商刘军、雷建国房屋补偿方案,确保案结事了。最终,县经济开发区一次性补偿刘军、雷建国七万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像这样的多方联动调解工作,通城法院将其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案件的疑难问题多次以面对面座谈及府院联动的形式进行沟通交流,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沟通前移。在当事人到法院咨询立案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与行政机关共同探讨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协调行政机关的工作,确保依法行政。

  长期以来,通城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强化司法与行政机关的有机联动,充分发挥各界力量形成纠纷化解合力,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开展多形式普法活动 源头预防减少行政争议

  减少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是“上上策”。

  通城法院积极拓展延伸,开展多形式普法活动,扩大诉前协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发放普法资料、送法进校园等形式,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在庭审过程中,通城法院注重向当事人和旁听观众解释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通城法院发挥司法建议的预防和指导功能,向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规范行政行为。发出的司法建议均收到回复。

  今年,通城法院先后在四庄乡政府、大坪乡政府等行政机关开展专题法治讲座,通过选择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该院组织全体院领导和优秀青年干警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送法进校园实现城乡中小学全覆盖。此外,该院还走访辖区企业面对面释法答疑,分发宣传手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行政法规,增强大家的法治意识和信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充分发挥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助推法治水平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行政审判便是其中的桥梁和纽带。

  通城法院始终坚持聚焦诉求、平等协商、公平公正、终局解纷的理念,立足本职解民忧、减民负、济民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效果明显。据统计,该院在2021年新收行政案件84件,2022年新收行政案件43件,同比下降48.8%。2022年行政一审案件共结案39件,撤诉12件,调撤率30.8%,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上台阶。(梅瑰 彭翠楠 毛新民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