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认定闲置土地,行政诉讼为何败诉?
作者/刘涛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先后分别于2011年6月28日、2013年11月29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某市某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3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该《闲置土地认定书》认为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动工时间满2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A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该《闲置土地认定书》。
A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6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受理了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市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了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因案情复杂,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延长30天审理的决定。202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闲置土地认定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次日送达给A公司。
A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某市人民政府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一、能否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A公司未否认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动工时间满2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故依法可以认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
二、A公司是否超期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主张A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于2020年9月16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起复议的时间已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但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时并未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主张其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并未超期。
三、《闲置土地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其认定结果将对相关案涉土地的后续处置方式和公司相关业务将会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市人民政府主张《闲置土地认定书》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未对A公司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闲置土地认定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自然资源局虽属依法认定闲置土地,但某市人民政府以超出期限和不在复议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