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起争执:房屋拆迁款到底该咋分
发布时间:2023-04-26 12:49:1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1252次

  “这个事情总算妥善解决了,老头子走得没有遗憾。”近日,住在二儿子家中的邵奶奶跟邻居念叨着。曾经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分配问题与孙子发生纠纷,邵奶奶和邵爷爷不但没地方住,没有安置补偿金可拿,还被孙子告上法院要倒贴20万元,邵爷爷生前一段时间曾为此事奔波。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环节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的依法能动履职下,此事终于了结。

  邵老夫妻一共生育了4个儿子,随着孩子们长大成人,邵老先生便做主分了家。邵老夫妻和4个儿子签订协议,其中约定,三儿子邵国勤(化名)以父母名义申请建房审批,房屋由邵国勤出资建造,建成后由父母支配一间,父母去世后再归还邵国勤所有。

  房子第二年便建好了,之后一直由邵国勤夫妻占有和使用。后来,因邵国勤病重,邵老夫妻又与邵国勤的儿子邵飞(化名)重新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归邵飞所有,邵老夫妻配合完成过户。

  2013年,这所房子被当地政府征收,邵老先生作为户主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实际所得补偿款为393万余元。自此,邵老夫妻与三儿子一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于拆迁款分配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便未将拆迁款转给邵飞。

  “房子是我爸爸妈妈建的,后来也约定好房子归我所有,为什么爷爷奶奶拿走了所有的钱?”2017年3月,邵飞把年过八旬的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邵飞及其父母在村里已享受一处宅基地,约定案涉房屋过户给邵飞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两份协议书中其余内容的效力认定,案涉房屋的权益应属于邵飞。因此,安置补偿款中除涉及以安置人口为计算依据的补偿项目外,其余利益应当归属于邵飞所有。

  根据法院向当地撤村建居指挥部工作人员了解到的情况,货币安置奖励36.6万余元应当归属于被安置人员,房租补贴、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是以安置人口为标准计算的,也应属邵老夫妻所有,约2.4万元,共计39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邵老夫妻应赔偿邵飞各项损失共计354万余元。

  之后,邵飞再次起诉,要求邵老夫妻支付拆迁款利息,法院判决老人向孙子支付67万余元。这样一来,老人因拆迁反而要“倒贴”20余万元,生活陷入困境。

  “拆迁补偿费里,除了房子本身的价值,其他应该都是拆迁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偿费才对!”2019年6月,邵老先生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调阅案卷,多次走访当地,核查事实。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一般可分为两部分:对旧房的补偿和对拆迁安置人口利益的补偿。邵老夫妻在协议书中让渡的仅是基于建房所产生的利益,其仍保留基于身份而享有的安置权。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如何界定拆迁安置人口利益。”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当地撤村建居指挥部工作人员个人对拆迁政策的解读不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货币奖励仅是针对货币安置的一种额外奖励,并非对安置人口的补偿。否则,如果邵老夫妻选择调产安置,易地再建房屋,则其连作为安置人口的利益都没有了,这显然是不符合拆迁安置目的和原则的。

  为确保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办案检察官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积极向拆迁实施单位询问拆迁政策,并要求拆迁实施单位出具书面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政策说明及相关补偿协议,可证明在拆迁过程中,未建房的安置人口每人可获得48.4万元补偿款。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在安置补偿协议未明确安置人口利益的情况下,比照未建房安置人口补偿政策来确定安置人口利益更为合理,邵老夫妻作为安置人口可获得的安置补偿费应为96.8万元。再加上房租补贴、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等以安置人口为标准计算的费用,合计应为99万余元。

  2021年1月,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4月,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指令将案件发回杭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同年1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拆迁补偿款中的99万余元属邵老夫妻所有。2022年8月,杭州市检察机关对邵老夫妻拆迁款利息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当年底,案件获得改判,邵老夫妻最终需支付的利息损失降为19万余元。

  今年2月,邵老先生因病去世,邵奶奶也住到了二儿子家中,困扰他们多年的烦心事终于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