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停工留薪期和工资如何计算?
作者/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劳务公司员工,2020年6月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起至X小学工程项目完成即终止。杨某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基本工资为220元/天,工资计算方式为220元/天*出勤天数。2020年6月17日杨某在工地受伤,经过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15日,经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于2021年4月28日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工资。
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该X小学项目已于2020年9月14日封顶完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与完工之日自行终止,停工留薪期应为受伤之日2020年6月17日至完工之日2020年9月14日共2个月28天。
仲裁期间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已向杨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杨某诉求变更为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工资。
【判决结果】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共计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220元/天*21.75天*6=28,710元);
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杨某在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杨某工地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
二、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杨某系九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均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社保机构核算数额为准)*6个月。
三、杨某停工留薪期应为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顾名思义是因工伤停止工作,保留原薪资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现场段主要结合杨某伤情来判定具体需要几个月,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即便延长也最多不超过24个月。本案中杨某伤情按照《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可知,其停工留薪期以6个月计算较为合适。
四、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如何计算: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日工资220元为标准,再结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可知,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方式为:220元/天*21.75天*6=28,710元。
五、关于“本人工资”的法律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法官审理时候未主动援引该法规,实践中律师操作时候要熟悉各项法规,随时做好应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