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05-09 00:30:17  来源: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鲁蕊  点击:2054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作者/鲁蕊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案涉被保险人)与党某(案涉第三者)签订《货物运输协议(集采)》,合同约定由党某承运甲公司的集采货物,争议解决法院为Y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8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以乙公司、甲公司等为被保险人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年度预约协议》,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运输定额保险》,承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运输定额保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

2017年7月7日,实际承运人顾某驾驶车辆运输一批货物,由a市b区起运,运往c市d区。运输途中,挂车中部位置突然起火燃烧,事故造成承运的货物烧损。

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95,000元,获得代位求偿权利。事后某财产保险公司以党某、顾某为被告向Y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诉讼中,某财产保险公司明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因顾某造成本案被保险货物毁损,且党某是被保险货物承运合同约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有过错。故要求党某、顾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党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货物运输协议(集采)》约定管辖为Y区人民法院,但Y区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该项管辖约定无效;其次,某财产保险公司并非该合同相对人,该管辖约定对其并无约束力;另外,顾某承运的货物与党某并无实际关系,党某并未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协议(集采)》,该合同无效;且因党某住所地为Z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Z市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结果】

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Z市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解读】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管辖法院是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的。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转让,所以人民法院审理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仅就造成保险故事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也是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再此确定。

实务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常见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违约法律关系或者是两者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等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法院,需要审查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只能选择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其他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在上述范围外法院的约定管辖无效,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等。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当侵权和违约法律关系两者竞合时,保险人应依据被保险人选择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二、本案中,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某财产保险公司以造成保险事故的党某、顾某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可基于违约和侵权向第三者提出请求权。虽然在被保险人(甲公司)与第三者(党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集采)》中约定管辖法院为Y区人民法院,但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明确被保险人甲公司与党某、顾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诉争起火事故、货物毁损的结果及党某、顾某的住所地均不在Y区,故Y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又因党某的住所地为Z市,某财产保险公司、顾某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Z市人民法院审理。故党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Z市人民法院处理。

三、管辖权提出的时间及后果。

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答辩期内(自收到起诉状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超过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而应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