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为何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岳广琛
【案情简介】
2004年,A省设立某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用于某地区产业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利息补贴。B市某地区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B市湘西办)作为隶属于B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B市发改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事业机构,直接负责B市某地区开发项目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与审查工作,具体执行牵头组织B市某地区开发项目贴息资料的申报与审查工作,与B市财政局共同对市本级企业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县市区企业所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核,起草B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贴息项目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
2007年下半年以来,C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利用虚假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5000吨油茶深加工生产线及10万亩油茶基地”、“10万吨食用油料深加工及20万亩油茶基地”和“日处理100吨油茶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名义申报了某地区开发第四轮省规划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共获取财政贴息资金12,683,869元。
郑某在担任B市湘西办主任期间,作为具体执行牵头组织省规划产业项目贴息申报和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在执行某地区开发第二、第三、四轮省规划产业项目贴息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某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未采用必要的方法和措施对项目业主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未发现C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及部分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条件,致使C公司伪造和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条件的申报材料通过了其牵头组织的审查并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审核,骗得某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2,683,869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A省某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郑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A省某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郑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某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对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汇总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改委负责解释。”《A省财政厅、A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解释湘财建(2004)58号文件有关条款的函》(2015年12月18日)中明确“市县发改委和财政局按照湘财建(2004)58号文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审查。”
根据省某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经建处《关于申报某地区开发省规划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关于“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要会同财政局认真审核业主单位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并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做出整改”的规定,明确要求市(州)、县(市、区)发改委要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现场检查”,此种现场检查,应属于实质审查。虽然,从实践角度来看,由于申报的时间紧等因素制约,难以做到实质审查,但从文件规定来看,是应当做到实质审查。
郑某在担任B市湘西办主任期间,作为省规划产业项目贴息申报和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未按照《某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把关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未发现C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及部分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致使C公司骗得国家湘西产业项目贴息资金。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