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民间借贷80余万元不还,为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5-11 00:18:41  来源: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庞立旺  点击:6702次

陈某民间借贷80余万元不还,为何被判刑?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先后向刘某多次借款共计823,300元。借款到期,刘某一直向陈某催要借款,但陈某均未返还。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承担给付金钱义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作出执行裁定书,向陈某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且对其所有并居住的房产予以查封。

期间,陈某未履行上述相应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并腾空上述房产,其因此两次被司法拘留,后又在法院两次告诫、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愿意支付八年保障租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仍拒不迁出并腾空房产,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7月,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同年10月25日,陈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7日,陈某家属将上述房产腾空并交由法院执行。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规定来看,并非“欠钱不还就判刑”,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这就意味着,债权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决确定才可以被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偿债能力却拒绝偿债且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并不以未清偿的债务多少确定,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判决书确定陈某负有偿还刘某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并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在当日制作的法庭审理笔录上签字,足以证明对判决书的内容是知悉的。陈某明知已生效判决书的内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履行而后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已具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故意。陈某客观上又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无法顺利执行的案件,虽然债务人暂时没有钱偿还,但是只要其还有劳动能力,就能创造财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还未足额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其在还未足额清偿债务期间的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及时偿还债务。在得知其可能有偿还能力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届时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减轻量刑,往往会想方设法主动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