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品案例为“标尺”提升办案质效
发布时间:2023-05-13 09:40:2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8721次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近年来,山东德州检察机关坚持把典型案例培树作为提升检察办案质效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办案理念重塑、系统挖潜培树、人员素能提升,实现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质的飞跃。

“精品案例、典型案例既是检察机关办理类案的‘标尺’,也是破解工作难题的‘钥匙’。德州检察机关通过挖掘典型案例培育这口‘富矿’,既能提升队伍素能、提升办案质效,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又能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信仰,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勍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重塑理念

“监督办案就要紧盯典型案例培育,不能因思想不重视、理念跟不上,让典型案例从手中滑过,要让每一名员额检察官都能收获办成典型案例的喜悦。”在今年德州市检察长会议上,许勍再次对全市检察官发出转变办案理念、培育典型案例的动员。

据了解,德州检察机关坚持把典型案例培育作为“一把手”工程,仅2022年就组织检委会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60余次,并对提请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的案件严格落实案例检索,阐明典型案例对所办案件的参照借鉴意义,以此激发承办检察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既是办案标杆,也是努力目标。通过提升高标准,检察官从不办错案、冤案的基本标准,向办精品案、典型案的更高标准转变。”亲身感受到这一变化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立文说。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虹在办理吴某、焦某挪用公款抗诉案时,反复对照研究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历经两次抗诉、一次发回重审、两次同步审查、四次裁定判决,最终通过抗诉改判。

去年以来,德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9.81%,“案—件比”从1.16降至1.05;民事检察业绩评价位居全省第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率位居全省第一,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系统培树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办成典型案例,涉及新法规、新罪名的案件,破解当前社会热点、难点、堵点的案件,体现新形势下新司法理念的案件,才有可能成为典型案件的‘种子’。”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安小刚说。

平原县检察院在办理某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有效解决行政机关提出的口头承诺是否具备效力问题,获评最高检第30批指导性案例。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通过数据审查准确锁定海量电子数据中的“重点数字证据”,入选山东省检察技术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件的‘种子’元素都具有代表性、示范性或者引领性。”德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邵明振说。

有好“种子”,还要有系统培育这块“好土壤”。德州两级检察院建立案件报备机制,对上报案例经过“业务部门—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层层筛选、修改、审核,同时针对涉及多部门案件,坚持融合办案,协同打造典型案例。

去年,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在该县某发廊接受过文身服务。经调查发现,该发廊先后为19名未成年人提供过文身服务,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经夏津县检察院调查后提交德州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典型案例。

提升素能

与发达地区相比,德州检察机关办案量相对较低,案件类型也相对单一。在缺少好“食材”的情况下,如何烹出典型案例的“丰盛大餐”?对此,德州检察机关用“解剖麻雀”的方式办好每件案件,以求极致精神发掘“普通案件”最大潜力。

“基层检察院面对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传统型、标的额小、社会影响小的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确立了围绕上级新部署、形势新要求、职能新发挥三个重点方面培育典型案例的思路,深入挖掘保障力度和监督深度,使小案也有了很强的典型性。”德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楚红梅说。

典型案例的成果在“案”,但办成在“人”。德州检察机关以“拉长板、补短板、大练兵、争一流”岗位练兵竞赛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德检大讲堂暨案例培育讲述会”等系列活动,着力提升干警培育、编写和应用典型案例的能力水平。同时,启动以优质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为核心的“双优评选”活动,借助检察官办案团队力量,筛选并重点培养年轻干警,一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办案能手、业务标兵迅速成长起来。

据了解,2021年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先后有1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9件案例入选最高检精品案例、典型案例,55件案例入选省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其中,2022年度入选案例数同比增长86%,超前两年总和。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时立军 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