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李某行政拘留,为何被确认违法?
作者/娄静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晚,李某与梁某甲(李某妻子),梁某乙(李某妻妹),梁某丙(李某岳父),何某(李某岳母)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在抱回其与梁某甲之子(八个月大婴儿)后,被上述四人殴打,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梁某甲与其父母、妹妹四人对李某的双手、头部、颈部、下肢进行殴打。李某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报警后,A市公安局S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李某不服,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代理本案,向A市公安局S分局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确认A市公安局S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经过与委托人沟通、详细分析案件,认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一、A市公安局S分局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处罚决定仅依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其处罚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以上依据均为主观证据,并且李某为一人,而其他实施殴打的人为四人,事发当天李某报警后,由A市公安局S分局Y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李某鉴定为轻微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五)鉴定意见。”但在处罚决定中却未体现《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
因此,处罚决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
二、被侵害人事前存在过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2022年3月27日,在派出所办案警官的组织下调解。梁某甲一方应到涉案人员为四人,但实到场人员仅为梁某甲、梁某丙、何某三人,缺少梁某乙。当晚,派出所对梁某甲的父母梁某丙、何某作出拟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因该二人为违法行为人,才作出拟处罚。
因此,可以得知被侵害人存在过错。
三、A市公安局S分局法律规定适用错误。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作出。但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但本案在案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
四、A市公安局S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2022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严重办案超期,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代理人意见,确认A市公安局S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