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在工地干活,和建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至8月,张某在北京某建筑公司工地上担任瓦工。2012年11月,因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出院。
张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张某诉至北京某区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关于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本案张某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2012年6月至8月在北京某工地干活,老板系周某。建筑企业否认该工程为其公司承接,不认识周某,周某也非其公司员工。法院与周某电话联系,周某称自己并非包工头,其与该建筑企业之间也无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劳动关系。故张某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具有上述规定特征,故不支持。
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要把握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后果。
劳动争议类案件,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并不是仅仅确认劳动关系而已,而是为后期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做准备。故前期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该类案件也日益趋多,律师代理此类纠纷,重点要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由主张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律师应把握好该原则,并结合实务案例来处理此类案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