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遭拒,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3-05-30 00:59:01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于创开  点击:6062次

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遭拒,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于创开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地扩建水库需征收A组部分土地。时任村长武某撤销了A组组长胡某的职务,武某自己兼任A组组长一年多。现任某村书记张某接替武某继续担任腰栈组组长一年多。某村的村长武某和书记张某兼任A组组长期间,没有对A组的土地征收情况进行公示,A组到底征收了多少土地,征收款由谁领走等情况也没有告知村民。特别是征收工作基本结束后,武某和张某指定A组村民韦某担任组长,韦某不关心不过问征收A组土地的情况。群众自发组织起来出资32万多元四处找人打听征收A组土地的情况。1962年,某村13个生产队长在大队干部的组织下,对各生产队界址固定签字,A组与生产队的界限是清楚的。扩建工程,A组只得到某区街道办事处分给的两岔水库水面征收款372,113.11元。后来A组的群众发现某区林业局退休干部魏某领了一笔52,920元的征收款,而魏某在大道两旁没有承包林地。去年疫情解封后,又发现村书记张某领了一笔213,180元的征收款,A组的群众找张某退,一开始张某还答应了,后来张某居然说A组与某坡组有争议,并向某区林业局请求解决界址纠纷,区林业局以区政府的名义将213,180元处理给某坡组,被市政府撤销。

2022年6月22日,吴某、田某、陈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区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大道扩建工程在A组范围内征收土地情况以及征收款的发放情况。某区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6月23日收到了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至吴某、田某、陈某起诉之日止,未作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某区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吴某、田某、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吴某、田某、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对于其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当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则应视为受理了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亦应告知当事人。

吴某、田某、陈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向某区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该申请后,并未对吴某、田某、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回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的形式应根据当事人申请的不同情形确定。

某区街道办事处以其不是征收主体,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为由,拒绝公开对吴某、田某、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其理由并不成立。某区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吴某、田某、陈某的申请作出回复,其行为违法。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