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亿元大案执行记
发布时间:2023-05-31 13:4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8697次

4.16亿股上市公司股票、9个利益关联方、历时485天、到位9.72亿元、两封感谢信,这些数字,是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结一起重大执行案件的关键词,案件的圆满执结体现了该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能动司法”和“守正创新”,善于运用系统思维解决重大案件和化解复杂矛盾的水平。

全面了解案件的由来,掌握案件背景情况

2021年临近年底的一天,书记员急匆匆跑来找执行法官杨敬栓说:“最近又收了两个案件,执行依据不是法院判决,也不是仲裁裁决,执行依据都将近有两百页。”

看着书记员着急的样子,又看到两个案件的卷宗比一般案件厚多了,且执行依据是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杨敬栓也感觉案件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预示着案情可能会比较复杂,其压力可想而知。

杨敬栓没有退缩,经过认真阅卷,他发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虽仅有三方,但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利益关系复杂矛盾。要妥善处理该案,必须摸清案情。为此,杨敬栓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公证处沟通近百次,终于画出了案件的“思维导图”,理清了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原来,2016年7月,浙商银行与深圳某合伙企业分别出资8.234亿元、4.5374亿元,设立了两个资管项目,并成立两家合伙企业(即本案的被执行人)以实施两项目。上述资金,通过一系列资本交易和项目置换,两被执行人获得了一个能源类上市公司4.16亿股股票。浙商银行为了资金的安全,要求两被执行人将股票作了质押担保。

围绕上述项目,还涉及深圳某合伙企业劣后受益权,浙江某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受益权,王某债权回购责任,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卢某担保责任等。加上该案的三方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彼长则此消,处于“零和博弈”的状态。

妥善处理各方诉求,平稳推进处置进程

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大、矛盾冲突尖锐,围绕如何处置、何时处置这4.16亿股股票,各方展开了博弈。

收案后不久,杨敬栓接到了一个电话:“我们要求东营中院暂停股票的处置,否则将向有关方面反映。”

后来,东营中院又收到了多份要求停止处置的请求书、异议书,理由五花八门,甚至前后矛盾,阻挠意图十分明显。面对干扰,杨敬栓没有置之不理,而是多次耐心沟通,最终各方均撤回了异议,并希望选择合适的处置和处置时机,照顾其合理诉求。

由于待处置股票数量多,投机收益巨大,一些案外人打着有关监管部门的旗号施压,试图影响办案进程和股票处置方式。面对这些纠缠,杨敬栓同样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积极沟通,将这些人员和机构视为潜在买受人,推广待处置股票以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

合理确定处置方式,择机选择处置时机

当要处置股票时,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人员刘某又反馈说:“处置这些股票大概需要两年时间,且可能会造成这家上市公司股价大幅震荡,影响其正常经营。”

原来,两案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一家企业,为关联交易方,4.16亿股超过了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属于大股东;另外,两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系通过资本和项目运作得到,其属于特定股东,故90天内抛售数量不得超过1%,处置4.16亿股需要近两年时间。

另外,该上市公司为能源类企业,主要业务为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进出口原油,其股票价格随着国际油价波动较大。

为此,杨敬栓认真研究了股票交易规则,专程到该股票券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了解股票交易、处置和过户的要求,制定了处置方案。

杨敬栓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建议,不采取常规的股票二级市场集中交易和定向转让的方式,而是以大宗交易方式在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该方式可以降低对上市公司和股市的影响,处置周期较短,但需要协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解除质押、交易税费、上市公司披露等,工作量较大。

杨敬栓说:“只要能妥善处理案件,减少对股市和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最大化各方利益,麻烦一点不要紧。”

最终,执行局同意了杨敬栓建议的处置方案,并将4.16亿股股票分成了三个“包”,在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考虑到潜在买家的资金和股票市场的影响,三个“包”错峰处置,最终所有股票均一拍成交。

收到款项后,浙商银行给东营市委和市政府写来了感谢信,信中说:“在案件承办过程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高度负责精神和司法为民原则,全力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科学设计拍卖方式,合理确定拍卖时间,充分彰显了大局观念。”

在对该案进行总结时,东营中院执行局局长解旭明说:“该案顺利执结,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维护了金融安全,也为大宗上市证券的处置积累了经验。近年来,东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主动作为,不仅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关注案件可能对其他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今后,东营法院将在执行工作中始终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