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后中途换单位,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作者/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王某入职A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师。2019年12月,王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十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王某工作至2021年5月,因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5月底。王某入职新单位,社会保险变更为由新单位缴纳,但由于变更单位前工伤待遇未核算完毕下发,导致王某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尚未列支。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北京某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一、A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4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500元;
二、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40元;
三、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40元;
四、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
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工伤待遇核算完毕下发之前,公司减员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经过沟通社保部门,得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自发生工伤之日至工伤待遇核算完毕期间公司不得做减员处理。王某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条件,王某要想获得工伤待遇,需由新单位做减员处理,再由A公司做增员处理,并补足工伤发生事故月份至工伤待遇核算当月的社会保险(五险)方可核算工伤待遇。即只要A公司配合做增员和补缴社保公司那部分,王某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A公司明知该条件情况下,其依旧拒绝做增员和补缴社保。法院因此判决A公司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王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践中此类争议并不少见,律师在掌握法理的基础上,也需要和社保部门沟通,以保障代理方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下,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综上,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支持了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