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的新增财产,如何认定其归属?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丈夫蔡某与妻子王某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达成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后向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离婚后,蔡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向王某支付抚育补偿款,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蔡某父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其名下还留有两套房产,蔡某为唯一继承人,且蔡某按照蔡某父亲遗嘱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得到相应的售房款。
王某认为,蔡某父亲去世时其与蔡某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属于存续状态,因此蔡某继承的售房款应属于蔡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
【判决结果】
被告蔡某出售房屋所得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之规定可知,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这一情形,且属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定前置程序。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态度一致且坚决,也无法越过离婚冷静期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而且,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无论是30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还是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的30天,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二、“离婚冷静期”内的婚姻状态及财产归属
在双方未能完成最终的离婚登记前,即申领取得离婚证前,双方实际上也仍处于婚姻状态。在此期间产生的新增财产,原则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蔡某父亲的自书遗嘱并未写明蔡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蔡某个人所有或者注明不属于蔡某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冷静期蔡某继承所得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并非所有在此期间的新增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双方另行签订有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外,法院同样也会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判断新增财产的法律性质。如王某女在离婚冷静期内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以供自己使用,其购车目的不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经营所需,该新增财产就应认定为王某女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该笔借款也非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