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诈骗罪,为何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3-06-19 01:35:23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金玲玲  点击:9764次

李某涉嫌诈骗罪,为何不予批准逮捕?

作者/金玲玲律师

【案情简介】

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李某存在以和田玉石冒充和田玉籽料出售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诈骗罪名被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构成诈骗罪并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

笔者律师团队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提出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

检察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李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律师解读】

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根据现有已知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批准逮捕。

成立诈骗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欺诈行为表现为向受害人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过会见李某本人、了解案情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李某存在以和田玉石冒充和田玉籽料出售的行为。但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律师得知其在向佟某出售玉石时,始终表示自己出售的是和田玉石,并未表示自己出售的玉石为和田玉籽料。且其出售的玉石也确实是真实的和田玉石,至于品质如何,自己不能保证。就玉石买卖来说,行业内并没有明确价格标准。多少价格出售和购买,完全取决于双方的磋商和洽谈。一块玉石的价格并不取决于玉石本身,而是取决于买家自身对玉石的鉴赏甄别能力和与欲购买之玉石的眼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自己所出售的玉石并未做任何保证,是否购买和多少价格购买,完全出于买方自愿。

本案所涉玉石的买卖为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有诈骗佟某山的故意,仅凭佟某本人的陈述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与购买玉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不足以使佟某产生错误认识  。

犯罪嫌疑人李某隐瞒身份与佟某购买玉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伪造身份也不能足以使被害人陷入对玉石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李某确实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真实身份,但佟某的主要目的是购买玉石,真正决定其是否购买玉石的因素是玉石本身的品质与价格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身份。

三、该笔交易最终并未成交,佟某没有任何经济损失。

犯罪嫌疑人李某虽提出以380万的价格出售和田玉石,但该价格仅为最初的报价,依商业惯例,双方应就玉石价格进行反复磋商并达成合意,本案中佟某最终并没有购买案涉案和田玉石,不存在被骗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佟某之间的交易属于正常、合法的玉石买卖行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自始至终不具有诈骗佟某的故意和行为,也并没有给佟某造成经济损失,故犯罪嫌疑人李某主客观上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故检察院最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