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向市场提供软件开发、数字服务,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新冠疫情经营困难为减轻税负,2021年底,王某向B公司购买3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5万元,进项税额20.09万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抵扣认证。
2022年9月初,王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讯,王某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态度良好,后A公司员工向属地税务机关补缴过去一年度的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合计30.39万元。本案经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3年2月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被告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基于“少捕慎押慎诉”刑事政策和保障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定不起诉五种类型。其中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当然不必负刑事责任,是法定不起诉;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司法裁量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过滤”作用,降低司法成本。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如果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A公司接受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税额20.09万元,因此A公司的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年4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时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保障,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载明 “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并提到了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对于“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审查,认定案件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A公司自成立以来合法合规经营,为国家创造经济价值缴纳大量税款解决了几百人的就业问题。温奕昕律师结合上述最高检文件以及当前国家“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在《不起诉法律辩护意见书》提到王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应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王某不起诉有利于A公司发展、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更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精神,能释放司法善意,帮助企业减负松绑,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平稳发展,促进小微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贡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移送检察院后,在温奕昕律师的见证下,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温奕昕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申请召开拟不起诉的听证会,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和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2023年3月底,检察院基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A公司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以及听证会的意见,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决定对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解除王某取保候审。
综上,一些中小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贪图小利,糊涂就地就踩上“虚开”的法律红线。随着国家推进的金税四期工程的建成和税收智能化系统的升级完善,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相较其他经济类犯罪如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诉有较大的辩护空间。随着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逐步推广,结合认罪认罚、积极弥补国家税款损失,该犯罪的取保候审率、不起诉率等辩护空间未来有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