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为何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3-06-25 09:01:14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高庆  点击:5321次

打印的遗嘱,为何被认定无效?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马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子,分别为马某1、马某2、马某3。王某于2014年8月8日逝世,被继承人马某于2019年5月6日逝世。马某、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逝世。王某去世多年后,马某于2019年4月16日,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属于马某个人财产。父亲马某、母亲王某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关于该房屋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马某1主张2019年4月18日马某立有遗嘱,该遗嘱载明因马某1和马某1的配偶长期照顾家庭,在被继承人马某百年去世后,涉案房屋由马某1继承。因此马某1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马某名下某市某区的房屋由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马某1占五分之三份额,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本案打印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特殊性在于,打印遗嘱中大部分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而签名的字数又较少,容易被模仿,因此本条规定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关于姓名应如何签署,日期应如何注明的问题,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应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其他条文予以理解。本案中的打印遗嘱并非被继承人马某亲自打印,故应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在遗嘱最后注明年、月、日应符合以下条件,以维护遗嘱的严肃性:其一,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该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其二,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其三;注明的年、月、日三个要素必须要齐全。法律严格限定遗嘱形式要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可靠,最大限度地保障立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既是出于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考虑,也是因为依要求做出的遗嘱更具有证明力,在发生纠纷时,更方便查清事实。但同时也应当承认,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内容合法。且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足以修复形式缺陷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打印遗嘱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但只有一名见证人注明了年、月、日,遗嘱人和另一见证人均未对日期进行确认,该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同时遗嘱人的签名与同时期其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确有较大差异,因此马某1主张遗嘱有效,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马某1申请一名见证人到庭作证,并提交另一见证人的视频资料,在证据分类上均属于证人证言。鉴于两名见证人中其中一名已经去世,另一名自述其与马某1是朋友关系,该二人陈述的意见,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本案打印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缺陷,而又无其他证明力较强的佐证弥补,法院对该份遗嘱的有效性不予认可。本案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马某名下某市某区的房屋,于马某去世后发生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马某1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于被继承人的扶养,可以在分配遗产时多分。鉴于房屋为不可分割之物,法院酌情确定,由马某1占五分之三份额,马某2、马某3各占五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