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单位辞退,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A公司与侯某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22年2月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将侯某安排至甲公司工作,若侯某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A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2021年3月,侯某工作中受伤,后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十级。2021年7月,甲公司因侯某两次违纪行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予以开除处分。侯某拒绝签收两份员工违纪处罚单。后A公司根据侯某因严重违纪而被甲公司退回的情况,其也对侯某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A公司自2019年7月开始为侯某缴纳社保,至2021年8月为侯某办理了社保转出(注意:侯某的受伤时间为2021年3月)。
2022年,侯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7,840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37,84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2元。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侯某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侯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侯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7,840元;
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法律规定的1年劳动仲裁时效,可否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知,劳动仲裁的1年时效,可以中断,也可以中止。侯某在仲裁前曾向仲裁委和公司主张过权利,故适用中断的时效规定。
二、员工被单位辞退的,是否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上规定,可知员工主动离职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或因合同期满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例是支持的。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员工因工受伤造成就业困难的一种补偿或救济,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影响,即便是单位单方辞退员工的,依然应在员工被辞退之时给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某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该规定,只要依法解除或终止的,单位均应支付,不区分解除原因是主动还是被辞退,故也应支持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那非这三种原因情况下,员工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包括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员工主动离职时候单位都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在单位主动和员工解除时候,更应该支付了。
综上,单位辞退工伤职工的,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