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黑社会性质组织欺行霸市,为何构成玩忽职守罪?
发布时间:2023-07-04 00:25:52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韩英伟  点击:6878次

放任黑社会性质组织欺行霸市,为何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田某任B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的侦破。

2009年以来,A省“打黑办”先后多次将A省B市某县甲公司总经理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线索交给B市公安局办理,B市公安局将该线索转交给某县公安局查办。

田某在明知于某被A省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与于某保持不正当交往。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于某贿赂现金人民币85万元、美金9300元、港币40万元。导致不正当履行公务,没有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标准组织、指挥、督办上级交办的于某涉黑案线索,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使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

犯罪嫌疑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犯罪嫌疑人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律师解读】

一、关于田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一般是出于故意。某县公安局负责办理涉黑线索,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侦办的责任人、主办人、经办人均非田某,田某并非于某涉黑案件的责任人、主办人和经办人。审批于某案件是田某的工作职责,法院仅以田某与于某保持不正当交往为由而认定田某不正当履行职务,据理不足。

在于某涉黑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B市公安局对于某涉黑案件处理的分工,案件由某县公安局办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只负责督办。刑警支队也确实进行了督办。将于某案件按个案处理,不按涉黑组织案件处理,是某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公安局领导共同研究的集体意见,不是田某的个人行为。将涉黑案线索最终按个案处理是集体研究意见,并非田某个人意见所致。

鉴于田某并非办案人和直接责任人,没有证据证明田某利用职权对于某涉黑案件直接承办人或分管责任人施加影响,故此,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办理于某涉黑案件中,田某具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等滥用职权行为。田某收受于某贿赂的行为已按受贿罪论处,田某并无异议,不宜仅以田某收受于某贿赂就进而推定田某必然滥用职权,即不应对收受于某贿赂之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二、关于上诉人田某的行为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主观上是过失。本案在案事实和证据难以证明田某对于某涉黑案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抱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属于不认真、不正当地履行职责。

根据A省公安厅省打黑办2014年1月7日《关于B市于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打黑办认为:“惠州、博罗两级公安机关核查工作流于表面,查复内容不具备办结条件,要求B市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工作,但此后近18个月时间内,B市在此前报告基础上再无进展。”“从惠州及我处前期工作的情况看,于某团伙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从一般性违法犯罪团伙逐渐壮大为成员众多并拥有多个经济实体、控制垄断多个行业的涉黑团伙,于某等人在发展过程中涉嫌多宗严重刑事案件,但一直未受到根本性打击处理,此外惠州、某县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拉,侦办工作仅停留在表面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问题有:领导重视不足,专案侦办力量薄弱;核查工作不深入;侦办工作存在泄密问题。”即使在省打黑办对B市的于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情况提出批评和明确工作要求的情况下,B市公安局在随后上报的几份情况报告里依然作出“于某团伙尚未发展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建议省打黑办将此案的涉黑涉恶线索办结处理”的结论,明显属于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行职责。

田某于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任B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的侦破,审批并多次参与签发《关于于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问题的情况调查报告》,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同意于某案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致使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上诉人田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上,田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