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为何不予撤销?
作者/于创开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7日18时许,在李某父母家,王某与丈夫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二人轻微外伤。某派出所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某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某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某派出所具有作出5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职权。
王某提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系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非夫妻打架。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具有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多呈现周期性,并不同程度的造成受害人心理伤害,导致受害一方因恐惧屈从于加害方。
李某与王某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未体现出周期性或因特定事项而发生的特征,打架过程中双方都有争吵动手,并未体现出李某通过暴力控制王某的主观目的,打架后李某也未对王某实施任何控制,且李某在此次事件中亦受到多处明显外伤。公安机关根据对打架双方的询问笔录、在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伤情检验情况,认定王某与李某打架,并考虑双方系夫妻关系,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给予双方50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需指出的是,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派出所在本案调查取证程序中,存在办案人员身份不符合规章规定的情形,但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并未采取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某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但对王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