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聚众斗殴,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元旦凌晨,因室友与人打架,王某接到消息跟朋友火速赶到某街道路口现场,看到几个人正在殴打其室友。王某很气愤左手持手机录像拍照,右手把室友拉到身后,这时对方几个人见状直接把王某打倒在灌木丛中,然后把王某摁着打。王某被打后,回过头反击,因双方人员混在一起,没过多久乱打,打架激烈,后有人报警案发。
公安机关赶到后对参与斗殴人员刑事拘留以聚众殴打罪立案侦查,侦查完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司法裁量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过滤”作用,降低司法成本。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聚众斗殴罪案件如果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刑事辩护往往由三个环节组成。一是侦查环节,面对的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二是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面对的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三是审判环节,面对的是人民法院法官。其中第二个环节很关键,关系到批捕和起诉。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案件一定会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提起公诉,意味着案件移交审判。一旦交付审判,检察官往往会坚持指控被告人构罪,从而加大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困难。所以,对于罪与非罪的案件,辩护人抓住第二个环节极关键。若在此环节能够不批捕或不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又能节省司法资源,实现事半功倍效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温奕昕律师经过阅卷,全面分析在案证据,并向王某核实相关案情,及时向检察院递交详实、充分、严密的《不起诉辩护意见》。对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王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王某参与作用较小,非主要矛盾引发者,而是接到室友被打的消息后跟朋友赶过去的。王某不认识对方,更无私仇旧怨,王某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故意。第二,王某未持械未使用工具,本案虽是11人参与打架,双方人员中均没有任何一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第三, 对方召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主观上存斗殴之意,客观上行斗殴之实。王某出于抵御、脱身的目的进行还击,是面对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不能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的所谓“还手”,是被他人殴打之后的一种本能反应,是合理的防卫性的反击,是出于抵御、脱身的目的,并非出于聚众斗殴的故意。不能因客观上王某有还手行为,就认定是聚众斗殴,在认定犯罪行为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客观归罪。第四,在打架中,王某被对方左胸被人咬了一口,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第五,王某没有因自身行为直接造成对方人员受伤,打架后双方人员共同签署《谅解书》打架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互不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六,王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真诚认罪、彻底悔改。《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律师的见证下,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辩护人还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申请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和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与会人员各自发表意见后同意不起诉。2023年3月底,检察院基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过去20年间,我国社会长期稳定,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现在已经达到80%以上都是轻罪案件。现在有85%以上的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对律师工作是机遇,也是挑战。辩护律师要适应由对抗式到协商式、由法庭对抗到审前协商,以及由主要是说服法官到主要是说服检察官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辩护水平有效辩护,能提高国家法治水平,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设更和谐的平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