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知识产权拥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惠普发展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某提供“HP”牌硒鼓包装盒的电子模板及样品,委托王某经营的个体包装厂非法制造带有“HP”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生产。杨某、王某、李某共计非法制造“HP”注册商标标识4.3万余件;杨某销售伪造的“HP”注册商标标识近8万件,系未遂。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包装盒、型号标、防伪标、封口标、气泡袋、说明书均假冒“HP”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