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7-18 01:41:44  来源: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李炎朋  点击:8335次

康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7日19时许,康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甲区N路与M路交叉口南30米处由西向东斜穿道路时撞到了路过的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康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抢救电话。2021年4月2日经某省Y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具有道路损伤特征,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

2021年4月29日,某市公安局甲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事故发生后,康某主动拨打了报警和抢救电话,积极主动抢救伤者并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具有自首情节,李炎朋律师在担任康某辩护人伊始努力斡旋,使康某尽最大努力弥补了受害人赵某的近亲属的损失,促使康某与受害人赵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获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康某虽然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无前科劣迹。在案发后能够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赵某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让车,让出一份秩序;车让人,让出一份安全。日常生活中只有人车互相谦让,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安全是健康与财富的保障,为了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安定,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讲交通安全,守交通法规的良好社会主义法治氛围,一起走向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