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加强案件统筹管理
发布时间:2023-07-20 13:59: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6396次

  刑事司法机关要始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关联案件强制查询、合理并案分案处理为基础,以互通案情、证据交换共享为重心,以统一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为关键,进一步健全完善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统筹管理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共同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我国近年来发案数量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之一。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远程实施诈骗犯罪,往往犯罪链条、犯罪环节、成员层级较多,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多地司法机关均具有法定管辖权而可能出现争抢案源或推诿案件现象。实践中,如果不同司法机关分别立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未互通案情、交换共享证据,就可能出现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的事实认定相矛盾,定性不统一,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影响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笔者认为不同司法行政机关应以关联案件强制查询、合理并案分案处理为基础,以互通案情、证据交换共享为重心,以统一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为关键,进一步健全完善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统筹管理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共同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一、规范并案分案处理机制

  称一被告人之一犯罪事实,为一案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及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资金转移等支持帮助、服务的关联犯罪案件,符合并案处理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依法并案管辖(牵连管辖)集中办理,不需要再指定管辖。同时,合理界定并案管辖范围,对于多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不够紧密,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不宜无限并案,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最先立案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对于指定异地管辖、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或者有其他应当办理指定管辖的情形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指定管辖手续。

  规范分案处理。对于因行为人人数较多、分别先后到案等因素,需将众多同案犯或关联犯罪行为人犯罪案件分成数个案件分别办理的,分案后原则上由同一地区司法机关办理;行为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拆分给数个地区司法机关分别办理。具体拆分案件时,办案机关或者共同上级机关应按照有利于案件顺利审判、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原则,根据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结合首要分子、主犯、同一团队、同一犯罪环节、同一犯罪链条等因素进行拆分,避免将不同团队、不同犯罪环节、不同犯罪链条的行为人混杂拆分至同一案件处理,增加办案负担,影响诉讼效率。分案后发现漏犯或分案不当的,可以及时调整并案。分案后,共同上级机关应参照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协调、指挥相关办案机关、办案团队做好案情互通、证据交换共享等协作工作,确保犯罪事实认定相协调、统一定罪量刑。

  二、健全关联案件查询报告机制

  同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众多被害人在不同地区分别报案、数个行为人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由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分别办理的情形较为常见。为避免出现漏犯漏罪,统一犯罪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侦办机关可以依照办案工作要求,围绕案件资金链条、信息链条、技术链条、人员链条等关键涉案因素,利用反诈大数据平台、现场勘验检查信息系统等数据系统进行串并案(关联案件)查询。经查询,发现另有其他被害人报案、同案犯或关联犯罪行为人被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可以协商移送最初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并案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开展案情互通、证据交换共享工作,推动全面取证。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的侦办机关对于分别侦办的关联犯罪定性处理有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通过分别报请共同上级机关决定的方式统一案件定性处理。鉴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缺乏足够渠道查询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如实记录关联案件查询、协商并案分案、证据交换共享、统一定性处理等情况,对于协商后并案的作出串并案说明、对于协商后宜分别办理的案件将前述情况如实制作成关联案件查询报告,作为卷宗材料以适当方式随案移送,便于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及时、全面掌握关联案件分布和处理情况,推动统一犯罪事实认定和定罪处理。

  三、健全证据交换共享机制

  司法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结合公安机关关联案件查询报告或者串并案说明,加强对关联案件办理情况的审查,发现被告人还实施有其他犯罪或者同案犯、关联犯罪行为人被其他机关立案侦查、审查、审判,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可以持工作证件和法律手续采取相互申请查阅卷宗材料、法律文书等方式互通案情,被申请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协商并案处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并案处理。无法并案或者根据案情无须并案处理的,应审查起诉书指控的或者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协调,是否需要进一步交换共享证据。对于需要调取证据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或者依照职权依法调取、交换共享,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协调调取。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简化证据交换共享的法律手续,特别是注重充分利用公检法机关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上下级之间和跨部门、跨区域的公检法之间依法快捷交换共享证据,在保障合法取证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证据调取工作的效率。

  四、统一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要在交换共享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注重统一犯罪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共同犯罪范围内的事实认定应当一致,具有对向、牵连、连累等关联犯罪事实认定应当相互协调,如买卖银行卡的双方行为人出售、购买的银行卡数量、价格原则上应当一致,避免出现共同犯罪事实认定明显不一致或者关联犯罪事实认定明显矛盾。而对于分案处理的数个案件作出裁判的先后顺序不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共同犯罪事实、具有对向、牵连、连累关系等关联犯罪事实,原则上可以作为后裁判案件的免证事实予以认定,并做好统一案件定性和均衡量刑,保障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是根据在案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联犯罪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共同犯罪范围内事实或者关联犯罪事实明显错误,或者定性处理明显不当的,要注意发挥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优势,及时报告合议庭、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和作出处理。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电信网络诈骗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整治。刑事司法机关要始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惩处、源头打击,不断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机制,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保持有力震慑,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