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合法经营收入不入账,为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作者/岳广琛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A省某省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某粮库”)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003年4月,B市市粮食局聘任杨某为某粮库主任。
2017年6月至2021年8月,杨某在任A省B市某省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谭某、郑某等九人在承揽项目、粮食购销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其中,2016年8月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2018年4月收受谭某贿赂人民币4万元;2018年至2020年收受郑某贿赂人民币2.2万元;2018年收受杨某贿赂人民币0.8万元;2018年至2021年期间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1.4万元;2019年收受赵某贿赂人民币0.5万元;2019年7月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0.4万元;2020年至2022年期间收受周某贿赂人民币1.2万元;2021年8月收受浦某贿赂人民币1.5万元。
2016年起,某粮库在时任法定代表人、主任杨某的安排下,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匿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人民币215万余元,存入魏某私人银行卡以逃避监管。杨某负责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支配,魏某负责收支、记账、保管。
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杨某决定并授意魏某,将上述资金以单位名义多次私分给某粮库全体职工,共计人民币307,134元。其中,杨某分得人民币29,660元,魏某分得人民币22,560元。
2022年1月21日,杨某被A省C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2月20日,魏某被A省C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8月2日,A省C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扣押并移送在案的人民币赃款182,220元,其中人民币52,220元依法返还给A省B市某省粮食储备库,剩余人民币1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依法发还给被告人杨某、魏某。
【律师解读】
一、杨某为何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某粮库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杨某在担任A省B市某省粮食储备库主任期间,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构成受贿罪。
二、杨某、魏某为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省B市某省粮食储备库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截留合法经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员工,杨某在此期间担任某粮库的主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某在此期间担任某粮库的财务科科长,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具体实施,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综上,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杨某刑事责任,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魏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