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历史的根与魂 ——南京法院加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纪实
发布时间:2023-07-27 14:11: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2911次

  作为文化资源富集地区,江苏南京是“天下文枢”,也是“世界文学之都”,拥有丰厚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工作举措》,以司法之手,推动传统文化实现创新性发展,既留住历史的根与魂,又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近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通报表扬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100个集体、200名个人中,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名列其中。

  精准界定 在保护中让传统文化“站”得住

  南京夫子庙历史文化街区以传统文化厚重而闻名,金陵琴派、南京绒花、秦淮灯彩、南京云锦、南京白局等传统文艺精品在这里交相辉映。舌尖上的地道风味、掌心里的千年技艺、传承中的衍生作品……这些祖辈留下来的文化瑰宝,让游客感受到南京非遗风采、文化魅力。

  非遗虽有魅力,但传承也面临现实窘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现代文化的多样性不断压缩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不少传承困难的非遗逐步走向灭失的边缘。同时,一些创新的民间文艺作品因被仿冒而失去创新动力。

  保护非遗刻不容缓,但非遗也是可以共享的。“当非遗遇见民间艺术创作中的原创与演绎,过宽与过严的保护,都有害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只有精准界定,才能让传统文化作品‘站’得住。”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说。

  南京绒花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是司法保护的一个例证。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南京绒花,谐音“荣华”,其制作技艺不仅体现了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也具有市场经济价值。

  2022年,绒花制作技艺传承人赵树宪将某文化传播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绒花产品样式与其“福寿三多”绒花作品相同,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原告称,其“福寿三多”虽以传统的“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的“福多、寿多、子多”为创作题材,但进行了个性化的创作,形成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绒花作品,并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被告则认为,双方的创作灵感均源自故宫款“福寿三多”,存在部分创作元素与故宫款趋同,有其合理性,是对公有领域元素的借鉴,其创作并非就是对原告作品的抄袭。

  究竟是不同路径的创作,还是仿冒侵权?事关合理使用与保护创新。

  “必须严格适用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既要比对‘形’,又要观看‘神’,精准界定民间文艺创作中的原创与演绎。”本案承办法官说。

  经过从涉案绒花的各元素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法院最终认定某文化传播公司销售的绒花产品与原告制作的美术作品相比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样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上,在传统文化领域的数据权益、传统技艺商业秘密等也同样如此。

  东坝大马灯、龙舞、皮影戏、秦淮灯彩等传统舞蹈、戏剧、民俗领域,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是传统文化的衍生品,在民间广为流传,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南京法院在实践中探索邻接权保护,立标尺划界线,依法保护非遗传承人对其表演形象和艺术性不受歪曲。

  统筹兼顾 在衡平中让传统文化“飞”得远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既离不开师徒传承、薪火相传,又需要传承创新产生层累效应,在统筹保护中使遗产“飞”得远。

  一起弟子修订传承恩师生前中医著作构成演绎作品侵权纠纷案,见证了南京司法在统筹中的审判艺术。

  《〈伤寒论〉求是》一书,是陈亦人先生生前所著,并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陈亦人先生去世后,其学生周某某在取得陈亦人先生配偶和长子授权后,组织修订人员对原著进行修订并出版。新修订的书籍在原著的基础上,增加“医案选录”和“按”,出版封面页亦载明原著陈亦人。陈亦人长子之外的四子女以继承人身份将周某某和出版社告到法院,认为周某某侵犯了陈亦人先生对《〈伤寒论〉求是》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

  因继承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对因创作形成的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说:“在陈亦人先生的配偶、长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该书再版,亦不能阻止部分继承人同意再版的行为,如果非要征得所有继承人同意,将会阻碍中医著述及学科的发展。”

  如何判?南京中院制定的《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工作举措》给出裁判指导意见:“合理确定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传统文化的独创性、贡献度、价值性相适应,平衡好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等修订人对原著《〈伤寒论〉求是》进行改编、注释,增加“医案选录”和“按”,形成了区别原著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周某某等修订人对该新作品享有著作权。

  文化遗产曾有辉煌的过去,也应该有闪光的现在,还应当充满生机地走向未来。

  最好的保护是成为日常所需。

  南京夫子庙泮池旁大照壁上的双龙戏珠灯彩经过二十余年的持续展览,已经成为南京夫子庙地区的独特标志与风景。在双龙戏珠灯彩作品人陈柏华起诉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中,法院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被告支付原告侵权赔偿金、作品权利保护期内的许可费等60万元,被告今后可以继续使用案涉双龙戏珠灯彩作品的判决。

  “让文化遗产与生活相遇,走进寻常百姓家,亲民而不‘高冷’惠及大众,文化遗产才会在新时代绽放异彩。”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说。

  保护创新 在突破中让传统文化“潮”起来

  在南京法院,流传着一个判决挽救了一个行业的故事。

  这是一起关于计算机字库字体构成著作权作品认定的案件。12年前,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昆山笑巴喜婴儿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原告称,在1998年,公司经过辛勤创作,完成了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其字体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被告公司自2006年起先后在4类商标上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其中“笑巴喜”文字除大小外,与汉仪秀英体原始字稿中“笑”“巴”“喜”三字的笔画特征相同。

  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这个疑问现在大家认识很统一,但在10多年前这绝对是个难题,该案也属新类型案件,司法实务领域争议也非常大。”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说。

  “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体字体下载’,有几百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被告的观点也代表了当时许多人的看法。

  而酷爱书法的该案承办法官卢山却有着不同的认知。“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他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的书写艺术,看似简单且易于复制,但要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并非想象的那么容易。”

  经过深入研究,最终南京中院作出了充满思辨的判决。具有独创性的字库单字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擅自使用计算机字库中具有独创性字体的汉字,构成侵权。同时这份判决认为,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对于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很难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最终判决“笑巴喜”三字中,“笑”“喜”单字构成侵权。

  “这份判决救活了字库产业,为计算机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新颖、独特的解决方案。”手拿判决书,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激动地说。

  汉字书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和核心内容,进入数字化新时代,计算机字库字体由于其在创作手段、创作过程中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比传统铅字字库字体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创新与发展,使其具有更大的美学价值和商业应用价值。

  “司法要坚持与时代同舞,找准优秀传统的时代韵脚,让静默的文字‘活’过来、‘潮’起来,在突破中传承中华文明基因,留住历史的根与魂。”李后龙说。(赵兴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