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两处伤残,残疾赔偿金如何支付?
发布时间:2023-08-09 02:57:55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刘园园  点击:6737次

身体两处伤残,残疾赔偿金如何支付?

作者/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尚某在某省A公司从事建筑施工。2022年3月17日,尚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尚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尚某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70天。

尚某提出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认定损失如下:医疗费128,902.25元,核酸检测费160元,轮椅费580元,外购药费1,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50元/天×65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误工费59,468.93元(52304元/年÷365×415天);护理费12,391.4元(50254元/年÷365×90天);交通费4,000元;伤残赔偿金161,632.8元(38484元/年×20年×21%),鉴定检查费3,581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共计385,916.38元。A公司与尚某责任分配为90%和10%, A公司应承担347,324.74元。A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段某前期垫付了133,927.91元,因此,A公司应赔偿尚某总计213,396.8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尚某213,396.83元;

二、驳回原告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本案尚某身体构成两处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本案尚某身体存在两处伤残,伤残赔偿系数应综合计算,不应只单独计算一处。尚某存在一处9级,一处10级,残疾赔偿金是按照残疾保险责任限额的20%+1%赔付了213,396.83元。但关于身体多处伤残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目前全国各地司法裁判尺度未统一,在此列举以下地方法院做法:

(一)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意见,即:“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需综合计算累计伤残赔偿指数,具体计算方法: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故本案如按照此规定,则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残疾保险责任限额的25%赔付。

(二)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16.多处伤残的等级计算。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对其的伤残等级应当叠加计算。但在计算时,其系数上限不得达到上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级别伤残系数+附加指数(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2、3、4、5级附加指数为每处4%,6、7、8、9、10级附加指数为每处2%,但累计小于等于10%)公式予以计算,但不宜直接在判决中出现计算公式。”

(三)山东地区

山东省高院(2021)鲁民申1108号中,明确了“申请人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存在两个伤残等级,其中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一般以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和附加指数相加,七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40%,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为1%,故判决按照41%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正确的”。本案尚某身体两处伤残,一处9级,一处10级,按照山东该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残疾保险责任限额的21%赔付。

二、损失类目计算的法律依据如下:

1.医疗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误工费计算标准:该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65*误工期。

误工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计算标准:该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65*护理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故本案护理费计算参考误工费计算标准。

5.营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