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作者/朱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7时30分左右,李某(死者)、张某、马某、岳某4人在A公司院内西面维修厂房,李某在厂房西面第三根工字钢支撑立柱借着窗户框向墙上攀爬准备焊接彩板方管时,不慎坠落,摔在地上。现场其他工人将其送至某市中心医院治疗。
2022年3月25日7时20分,李磊经抢救无效死亡。25日15时51分,刘某到B市某区派出所报案。
经B市人民政府关于对《A公司“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李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攀登时没有使用梯子、平台或其他登高设施,擅自冒险从第三根钢柱借着窗户向上攀爬,且攀爬位置较滑,死者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没有清除作业面上的露水,也没有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用安全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A公司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与消除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没有使用梯子、平台或其他登高设施登高,没有确认好现场作业条件,没有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用安全带的危险因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022年6月2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到B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B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律师解读】
本案为较为少见的通过企业合规促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B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发现A公司符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征询企业意见,A公司同意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
2023年3月7日,A公司签订企业合规承诺书,内容为“为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优化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有效把控法律风险,弥补监督管理漏洞,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本单位自愿接受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同意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作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二、积极采相应措施,赔偿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120万元并且签订谅解协议书。三、针对本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完成期限和目标,并承诺组织落实整改。四、主动配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调查、评估、监督、考察,根据要求向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公司合规整改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承诺落实整改,积极配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合规考察报告。五、听取并落实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考察期内,A公司提供多稿合规计划,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涉案的经过和成因分析、制订合规计划遵循的原则、企业合规建设方案、确保方案能实施的机制和措施、合规目标等方面阐述合规计划,并建立完善合规制度。
A公司自2023年3月7日考察期开始,态度诚恳,积极采取草拟合规计划以及建立完善各项合规制度等措施,并采取组织培训员工、组织对非法经营问题进行考试等措施。虽然A公司规模较小,合规制度不完善,但是自2023年3月7日开始逐步建立完善合规制度,至2023年4月初已初步建立并完善合规制度。
经专业人员对A公司合规制度评估,认为A公司基本建立完善了涉的合规制度,合规制度如果运行可以有效的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控制,可以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安全等制度以及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基本形成。A公司涉安全生产的合规制度可以有效的应对不安全生产类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