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离婚和解协议,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8-21 00:23:49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温奕昕  点击:7335次

拒不执行离婚和解协议,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北京市某法院对王某跟李某的离婚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作出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载明:王某给李某离婚补偿款20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在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王某未按照生效司法确认裁定书履行给付义务。

2021年8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人民币200万元。某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某法院划扣王某名下银行卡、微信、涉案款、执行回款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至李某账户。

在执行期间,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办理中国银行卡,未向法院报告,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该银行卡转入资金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其转出、消费或取现。王某的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其与李某之间的和解协议,但却未履行,经法院屡屡催款,其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

2022年6月,某法院作出《案件移送函》,把执行案卷宗复印件移送到属地公安机关,要求对王某涉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解读】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经过3年来的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作出部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能有效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精神所指“情节严重”是指不论被执行人实施何种逃避或者抗拒执行一的行为,一旦出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状态时,便可认定。“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应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无法执合区行”而不能仅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分析。

从前述的事实来看,王某多次向他人转账,且他人多次向王某进行转账,王某的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其与李某之间的和解协议,但是王某却未履行,法院执行庭屡屡催款,其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王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及法律的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躲避法院执行,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环节。法院执行是指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执行难”是指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这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法院和全社会的突出问题。它既反映了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也反映了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面临的困难。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特殊主体难动、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财产难动、协助执行难求、抗拒执行难究等方面。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形成执行难和长期不能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原因之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执行难”背景下的执行工作困境提供了一个新的手段,通过刑事制裁的威慑作用来实现“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