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雷开发商的商票无法兑现,如何有效实现债权?
发布时间:2023-09-01 12:40:40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胡克丽  点击:2717次

暴雷开发商的商票无法兑现,如何有效实现债权?

作者/胡克丽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常年与B公司存在《购销合同》,A公司是供货方,B公司是需方。

2021年,B公司在结款时使用商票进行付款,该商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0月19日。商票到期后,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申请付款,结果该商票被拒绝兑付。

A公司仔细查阅该商票,发现该商票出票人为某知名暴雷房企,且中间被多次背书,前手为公司C、D、E、F,最终由A公司“背锅”。

A公司一时不知所措,不愿数十万货款打水漂,多方咨询律师,最终委托胡克丽律师团队介入,解决此争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B、C、D、E、F公司七日内连带全额支付原告A公司票据款;

二、被告B、C、D、E、F公司七日内连带向原告A公司支付被拖欠票据款的利息,以票据到期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解读】

票据纠纷不同于一般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较强的商业性、专业性及更多的时间限制,稍有不慎将导致维权困难重重。目前经济形势问题,很多公司出具的商票根本无法兑付。因此,更需要律师的尽早介入,进行专业指导与建议,降低法律风险,尽快拿回款项。

A公司是第一次遇到这一类纠纷,又因为出票人是著名的暴雷房企,十分担心货款无法追回,多方咨询,后续在朋友处得知胡克丽律师团队擅长处理票据纠纷,听了胡克丽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后,A公司决定委托。

一、涉案票据存在合法的债权依据,且到期无条件付款。

虽然商票明确注明“到期无条件付款”,但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审查票据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依据。

结合本案,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法的《购销合同》,且根据该合同,B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货款,却给了A公司一个无法兑现的商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购销合同》就是A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合法债权依据,B公司当然应当对该商票承担票据责任。

二、A公司有权向票据的所有前手主张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虽然涉案票据出票人是已经暴雷的房企,但基于票据法相关规定,A公司可将维权的重心放在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上。在诉讼前期,胡克丽律师就已经指导A公司足额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完全不需要担心后期执行问题。

三、票据到期未兑现,A公司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涉案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A公司依法追索所有的前手,仍未承兑,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即本案被告公司除了应当连带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支付A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

票据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商事纠纷,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不再是大家熟悉的《民法典》或《公司法》,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此外,最重要的是,票据纠纷涉及到很多关于票据的专业知识,在每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都需要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若少了其中一步或逾期,将导致后续维权困难重重,甚至将导致很难向某些有还款能力的前手追偿,这样可能会让本来可以实现的票据成为废纸。事实上,本案A公司联系上胡克丽律师时,该票据马上就过诉讼时效了,胡克丽律师面对这样的情况当机立断,凭借以往的经验马上启动案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程序,正是客户与律师的紧密配合,案件才取得最终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