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和遗嘱,为何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3-10-09 01:44:39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王瑞  点击:5702次

赠与合同和遗嘱,为何认定无效?

作者/王瑞律师

【案情简介】

曾某有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女曾甲,与现任配偶秦某育有一子曾乙(未成年),2021年10月曾某去世,其母吴某在世。

曾某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是某村房产和某路房产。2006年6月,曾某投资成立A医院;2016年3月,曾某投资成立B公司。

曾某去世后,秦某从曾某办公室保险柜中取出2份房产赠与合同、1份A医院赠与协议书、1份B公司赠与合同、1份B公司合作协议书,签署时间为2021年2月。秦某、曾乙在庭审中自述从保险柜中取出前未见过上述协议。

房产赠与合同载明:某村房产和某路房产均赠与曾乙;如曾某去世,两处房产由曾乙继承。

A医院赠与协议书载明:曾某、秦某将A医院相关股权、利润的25%赠与曾甲,75%赠与曾乙。

B公司赠与合同载明:曾某投入某地块资金及今后投入B公司资金和权益的25%赠与曾甲,75%赠与曾乙。

B公司合作协议书载明:曾乙投资150万元,占B公司股份75%,曾甲投资50万元,占B公司股份25%。

上述协议均为打印文本,且均明确约定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均只有曾某一人签字。

现曾母吴某和前妻之女曾甲作为原告,以秦某、曾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分配曾某遗产。秦某、曾乙辩称,曾某生前已将财产赠与曾乙,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曾某赠与合同有效,相应财产不作遗产处理。其他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吴某、曾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赠与合同和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解读】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不同,在于通过辨析赠与合同与遗嘱是否成立、有效,做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曾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需要该意思到达受赠人曾甲、曾乙,且受赠人需要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才成立、生效。如果受赠人表示不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也不成立。本案赠与协议:第一,未完成各方签字后生效的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第二,未送达受赠人曾甲、曾乙,双方未形成赠与合意,故法院认定赠与协议未成立、未生效。

房产赠与合同中有曾某去世后两处房产由曾乙继承的内容,该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是打印形式,但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

曾某想把自己打拼的家产大部分赠与曾乙或由曾乙继承,提前规划的意识是好的,但因为没有请专业律师对相关法律文书把关,没有达到其处分财产的目的。律师提醒,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想通过赠与、遗嘱等法律工具规划财产,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