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赠与过户手续,能否撤销赠与房产?
作者/白雪娇律师
【案情简介】
蒋某系岳某母亲。2020年9月9日,蒋某被确认存在认知障碍。
2021年2月28日,蒋某与岳某签订《承诺书》,约定:蒋某将自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岳某,岳某需保证蒋某有生之年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利,岳某还应承担对蒋某的赡养义务。2021年3月4日,蒋某与岳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蒋某无偿将涉案房屋赠与岳某,并于同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2021年3月,蒋某、岳某因涉案房屋发生争议,蒋某起诉法院要求岳某返还房屋,并向法院申请保全涉案房屋。2021年4月8日前往医院复诊,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2021年5月,岳某与熊某签订《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但因蒋某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屋,岳某未将涉案房屋出售成功。
【判决结果】
一、撤销双方于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4日签订的《承诺书》及《赠与合同》; 二、判决被告岳某返还涉案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
一、《承诺书》及《赠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承诺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明蒋某的赠与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合同》实际上是因办理过户需要,蒋某和岳某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订的格式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
二、本案撤销赠与房产是否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蒋某赠与发生后不到一年内就行使了撤销权,故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三、岳某出售房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赠与义务的违反,蒋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蒋某与岳某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表明,赠与的前提是岳某需保证蒋某在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岳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承诺事项。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