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生活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9:30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李炎朋  点击:4860次

离婚后共同生活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康某与历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18年2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11月21日,历某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某县城区的房屋一套,并以历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2009年1月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2020年3月8日,康某将房屋的门锁进行了更换,并将钥匙通过其孩子交与历某。

2020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康某在历某家中违背历某意志,强行与历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8月16日,A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DNA鉴定意见,认定送检的浴巾布片和历某阴道擦拭棉签均检出精斑,该精斑为康某所留的机率大于99.9%;送检的毛发上未检出DNA。

康某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某县公安局逮捕。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一、康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康某与历某是夫妻关系,以及历某的陈述也没有叫唤,也没有反抗,同时也不是第一次和她这样发生性关系,以及对康某在发生性行为过程的行为动作的描述,均没有看到康某实施暴力和历某反抗的行为。双方无论是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多次发生性行为,还是在2020年3月30日之后的2020年4月16日晚上10点双方再次发生性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康某在与历某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康某采取了任何暴力手段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历某实施了反抗行为。康某与历某属于刑法学中的夫妻关系。本案是事实婚姻,又有一儿一女的事实。邻居张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其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康某出资购买房屋,双方共同生活居住。辩护律师认为康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法院认为,康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二、康某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侵害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在某县的房屋,系康某与历某在生育男孩期间由康某出资,以历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法律上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康某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

康某进入的是自己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房屋,也没有采取非法任何手段,在钥匙丢失的情况下找来开锁工开门并将钥匙交付给孩子及历某。这些都是形成事实的,历某对此并没有反对,仅是在因为强奸一案中才明确表述反对、劝阻康某进入涉案的房屋,明显与已经形成的事实不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综上,法院以犯强奸罪对康某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