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处理与客户的关系
正确处理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性,对于执业律师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处理得好,可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有利于传播律师的好口碑;处理不好,不但得不到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影响辩护目标的实现,甚至有可能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断送律师的前程。
(一)律师与客户是什么关系
1.律师与客户是工作关系。
客户是社会大众里的一个特例,与客户的相处是本文的重点。因为事务所与客户是合同关系,我们受事务所指派履行合同,所以我们与客户是一种工作关系。
客户支付服务费,我们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追求的可能是一种结果,而我们一般无法保证结果,只能尽心尽力把握好服务的过程,通过对服务过程的把控来追求结果,同时降低执业风险。
2.律师要与客户保持距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决不能与客户发生感情上的纠葛,如友情、爱情或者亲情等。
若将感情带入工作,可能会失去这个客户,或者导致案件代理失败,甚至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若要做朋友,也应当等待代理关系终结以后,随缘就好。有些人在有求于你的时候,对你特别好,可一旦达到目的,翻脸比翻书还快。比如,约定的服务费也不给了。
正因为不能将感情带入工作,所以我主张,律师一般不要亲自代理自己亲戚和好友的案件。
代理亲戚或者好友的案件,如果达到了他们的预期目标,那是我们应该做到的;如果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则会伤了感情。他们可能不会理解你在服务过程中的尽心尽力,他们也不管自己的预期目标本来就定得太高,太不现实。所以,遇到亲戚、好友的案件,建议推荐其他律师去做,一般不要亲自代理为宜。
不亲自办理自己亲友的案件,其实还有一个心理上的原因:“关心则乱。”因为律师与当事人系亲戚或者好友关系,所以律师在判断案件时,会无意识地注入感情因素,从而影响判断的准确性。
就好比外科医生,给他人做手术时,用手术刀划拉人体,没有任何问题。倘若是给自己的亲人做手术,则会产生心理障碍,往往下不了手。
记得我女儿八九个月大时,一次因扁桃体发炎引起发烧,需要输液。我妻子是护士,她拿着针,手一直在颤抖,下不了手,最后不得不请她同事帮忙。因为她太爱女儿了,看着小宝贝,心理负担特别重,害怕一针打不好,又要打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痛在孩子身上,疼在她的心上。
我曾经听一位同事说起过一个案子。
她哥是某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她亲自担任辩护人,硬是说她哥不构成贪污罪。最后,法院还是以贪污罪定案的。
像上述案例,因为当事人是其亲哥,故其作出的判断,就不是那么客观了,更多的存在于自己的想象中,想象其哥是无辜的。
所以,律师要与客户保持距离,不能相处得过于亲密,要保持相对中立的判断力。
(二)律师该为客户做什么
那么什么是我们该做的呢?看看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文本,我们的合同义务就是我们该做的工作。比如刑辩律师,可以看看《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那里面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辩护律师可能需要做的工作。对属于我们义务的部分,不但要做,而且要做好,做到位,充分体现出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对于不属于我们工作范围的事,帮忙要有度。
(三)律师不该为客户做什么
什么是不该做的呢?首先违法犯罪的事不做,二是违反执业规范的事不做,三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不做。这就是我们的执业底线。
(四)在与客户交往时如何保护自己
1.对客户不合法、不正当的要求,必须坚决驳回。
律师是服务行业,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的义务。当客户向我们提出什么要求后,我们首先要鉴别其要求是否合法、是否正当。如果是不合法、不正当的要求,我们一定要断然拒绝。
《第子规》里有句话讲得好,“事非宜,勿轻诺;苟轻诺,进退错。”意思是“对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轻易答应;如果轻易答应,就会使自己进退两难。即无论做,还是不做,都是错误的。”
比如,委托人给你几万元钱,要求你帮他向法官行贿。若你答应后,做了,则构成行贿罪;不做,又不退钱,则构成诈骗罪;不做,把钱退给委托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你答应别人的事没有做到,叫“轻诺寡信”,会失信于人。你说,这是不是“进退皆错”?!
可能有人会说,毕竟收了客户的钱,不好意思拒绝。我想,这个问题可能有一定的普遍性,你可能在拒绝客户的要求时,有点不那么理直气壮。但我想说,难道收了客户的钱,杀人放火的事,你也要给他去做吗?其实,那些不合法、不正当的要求,与杀人放火在性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只是从表面上看起来程度不同而已。而且那些不合法、不正当的要求,比杀人放火的事更具有迷惑性。所以,一定要警惕!
我曾在微信上看到一个案例:
三位律师为了9000元钱面临牢狱之灾。
某案主犯在逃,当其得知三名同伙被抓后,为了开脱罪责,找到其朋友,让其友帮忙找律师会见其三名同伙,其友找到某律师,某律师又找了另二位律师。三位律师每人3000元,分别会见三名在押嫌疑人一次。
会见前经过商量,会见中按商量好的办法,让一人将罪扛下来,另二人配合一起作伪证。其后案发,三位律师均被以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
一旦被判刑,律师证会被吊销,太划不来了。安全问题,千万别心存侥幸。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守正,才最安全。
2.坚守职业底线。
上面我已经讲到了,职业底线就是一不能违法犯罪,二不能违反执业规范,三不能违背职业道德。
需要指出的是,不但你自己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若你明知客户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时,你千万不要参与;如果你不知情,那就永远不知情好了。知情还去帮助客户做,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比如,明知客户在搞虚假诉讼,律师就应该拒绝代理。若为了一点小利,接受委托,可能会被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客户引诱你去做违反执业纪律的事,也不要去做,说不定回头他就会把你卖了。
2012年1月,有位客户委托我给他代理一件工程款纠纷的案子,标的不大,只有200万元,我只收了他5万元律师费。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他对我说,能不能不通过事务所,仅以律师个人身份接受委托,他付给我个人酬金。我当即驳回了他的要求。我说:“我何忠民律师绝不干偷鸡摸狗的勾当!这种作法是私自接案的行为,是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事务所绝对禁止的行为。况且,以事务所为主体签订合同,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承办律师不尽职尽责,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找事务所要求赔偿,而不必找律师个人。一般来讲,律师事务所作为单位,比律师个人更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后来这个案子,我把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找对方谈判。通过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委托人拿到了工程款。当然,官司就不用打了。回过头来,这个客户就对我讲,我是委托你帮我打官司的,现在官司不用打了,你是不是把律师费退给我?
你们看看,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又是一个“农夫和蛇”的故事。我通过谈判解决纠纷,不但给他拿回了工程款,还帮他节省了诉讼费,节约了时间。他不但不感恩,还要我退回律师费。我后来在想,幸好我当时没有上他的当。如果我当时答应以私人身份接受他的委托,那么,这个律师费还得非退不可了。否则,他以我私自收案为由,把我投诉到律师协会,我不但要退费,还要挨处分。
我曾是长沙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我发现,律师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问题被处分的案件,占比是比较高的。
所以,与客户打交道时一定要讲规矩,不要伙同客户违法乱纪。否则,难保其不会出卖你。
某些卑鄙的人,甚至会用你曾经犯过的错误来要挟你,让你一错再错,无法自拔。你一旦上了他的贼船,就很难下得了船,上得了岸。佛说“回头是岸”,可是你却永远也上不了岸了。就像加入“黑社会”,一旦入伙,想“漂白”就难了。有些人终其一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没能“漂白”。
3.力所能及地帮助客户。
我始终相信:“帮别人就是帮自己。”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为客户提供适当的帮助。同时,注意用你的智慧去分别什么是“力所能及”,什么是适当的“度”。把握好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力所能及”,别为难自己。如果力量不够,就不要勉强自己,也不要浪费别人的机会。比如说,一件案子,如果没有多大把握,那我宁愿不接受委托。这样就不会为难自己。同时委托人也可以去寻求别的机会,不会把机会浪费在我这里。
第二,要注意保护自己。别因帮忙把自己赔进去了。为了帮助别人,把自己搭进去,是划不来的。这种事千万不能做。保护自己,需要先分辨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然后坚守原则。
第三,要因人而异,要与律师的个人营销相结合。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一定要让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要用你智慧的双眼去区分,哪些人值得帮,哪些人不值得帮。比如有些人,你给他帮忙,到头来,反到是欠他的一样。碰上那种自私自利、不懂得体谅别人难处的人,真的令人头痛。我曾经在QQ签名上留言,“我的优点是好说话,我的缺点是太好说话。”其实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无奈。
那么,律师要不要提供免费咨询?
看情况吧。若是口头咨询,可以免费咨询。若是要动手,比如审查合同、会见等,还是不要免费。不要钱,往往意味着不值钱。律师要自己看得起自己,免费干活,显得我们律师的服务不值钱。
口头咨询又要分情况。如果是熟人或者是潜在客户,可以免费口头咨询。如果是陌生人,还是收费好,毕竟律师的时间是很值钱的。某些人咨询律师,不过是想从律师这里学点东西,或者印证自己的看法,或者验证其他律师的看法,根本就没打算委托律师。对这种不尊重律师的人,只想着占人便宜的人,根本不值得为其提供免费咨询。
古人说:“道不轻传、法不空出。”意思是,对那些不尊师重道的人,是不会传授其道法的;对那些不愿意付出的人,是不会为其办理道场法事的。世上哪有不劳而获的东西,不舍哪有得。比如,你想解决事情,你知道事情是怎么来的吗?那是你的因果,因是你种下的,果就要由你来承担。你想了结因果,却又不愿意付出,那别人才不会去替你承担因果呢!
再说,不是自己应得的福分,以及无缘无故的收获,这两者若不是上天有意安排的钓饵,就是别人故意布下的陷阱。所以说,免费的东西往往是最昂贵的。每一次便宜的背后,无不是高昂的代价。
(五)两种极端的想法和做法都不对
1.有些人认为客户是“上帝”,把客户当“爷”待。这种想法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这样做,只会把客户“宠”坏,使律师的工作得不到客户的尊重,从而达不到预期的工作效果。
我曾听说过一个故事。
解放前,我们老家有一位名医。如果有钱人请他出诊,是需要用轿子去接他的。
有些人认为是他在摆谱。
其实,不是。
比如穷人请他看病,是不需要轿子接的,甚至诊金都是由患者亲属随便给的。
那么,穷人与富人之间为什么要有区别呢?
我想,可能是这位名医担心富人瞧不起医生,从而忽视医嘱,不能严格按照医生的要求服药和调养,影响治疗效果。
所以,要求富人必须用轿子接他,他才出诊。
如果富人做到了,说明其能够尊重医生。那么这样的患者值得帮助,也可能帮得到。
如果富人连这点要求也做不到,说明其真的瞧不起医生。那么,这个患者不治也罢,出手也可能是白费力气。
我们律师就要向这位名医学习。对尊重我们的人,全力帮助。对不尊重我们的人,这单业务不做也罢。
2.有些人认为自己是法律专家,高人一等,不尊重客户,甚至还对客户发脾气。这种想法和做法,也是极其错误的。
客户面对官司,内心是很无助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如果律师不懂得尊重客户,哪怕案件结果很好,客户对律师的服务也不会满意。大多数人口头不说,内心反感。当然,就不会帮律师传播好口碑了。
律师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善于安抚客户的情绪,让他们看到希望,充满信心。(当然,不能虚假承诺案件结果哦!)
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关心,多一点热心,让客户的心理在律师的开导下,得到安慰,充满温暖。
如果是这样,客户会感激律师的。
哪怕是案件结果不理想,客户也不会责怪律师的。(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哦!)
总之,律师与客户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相处,齐心协力,争取实现预期的辩护目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