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违法捕鱼,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1日3时许,吴某在M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M市N区XX号路北侧约500米的河道旁,使用变压器、网兜等工具电捕鱼。同日5时许,吴某在捕鱼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43公斤(活鱼已放生,死鱼已作无害化处理)。
经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2021年10月12日,吴某与M市xxx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判决结果】
一、M市铁道运输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1年10月25日,M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吴某破坏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吴某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在诉讼过程中,又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对其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予以赔偿并承担鉴定费用。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M市铁道运输法院依法对吴某判处缓刑。
禁渔制度对黄渔业资源的恢复、对河流域沿岸生态保护及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对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可能导致大量水生生物死亡,更有甚者可能会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破坏水生态系统环境,对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