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邓凤文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A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调解书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协议。确定:甲公司须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乙公司货款20万元,岳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
2019年8月3日,因岳某未按时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申请执行岳某财产,X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8月6日,X区人民法院以EMS邮寄方式向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8月13日到X区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事宜。
8月12日,岳某将其名下一辆宝马牌X5小型越野客车以40万元价格过户至其姐夫杜某名下。
8月14日,X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岳某名下宝马牌X5小型越野客车,但由于岳某已将该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导致执行裁定书内容无法执行。
【判决结果】
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所作裁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5日发布的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确立的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不能抗拒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
本案中,岳某不仅不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将财产转移,导致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履行。在明知人民法院对案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不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将转移的财产交付人民法院执行,致使2019年5月1日生效的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而制作的执行裁定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执行,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综上,岳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