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没有交货记录,为何成功维权?
作者/王光华律师
【案情简介】
四川A公司为一家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9年4月,A公司承建了重庆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接的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区的道路修建工程,工程发包方为当地一镇政府。在工程进度到达80%的时候,B公司表示剩余的道路工程由自己完成,A公司退出工程施工,A公司同意了B公司这一提议。在B公司道路施工的过程中,使用了A公司遗留在工地上、未用完的砂石材料,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交货记录,对堆放的砂石也没有计测方量。
道路俊工后,A公司拿到了施工款,但在砂石材料款上,B公司一直未支付。在A公司的不断追讨下,2021年6月,B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常某、A公司负责人何某、镇政府代表左某就砂石材料款事宜达成了一项代偿协议,内容为:因镇政府尚欠B公司工程尾款,故由镇政府代B公司向A公司支付砂石材料款,金额200万元,该金额需经双方确认最终准确金额。
在签协议环节,镇政府代表左某并未在代偿协议上签字,仅有常某、何某在代偿协议上签字。
因B公司一直未支付材料款,A公司遂起诉B公司并要求支付。在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上,A公司除了代偿协议之外,再无其他证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某法院作出的民初第某号民事判卷;
二、被上诉人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A公司砂石材料款200万元。
【律师解读】
该案件是本律师代理的二审成功改判案件,改判的主要原因是在举证方面实现了突破。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质证是所有诉讼中的核心环节。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问题是原告起诉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证据不足也成为民事诉讼中原告方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方、分包方等许多施工参与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彼此间的许多合作可能不会签订相关合同,造成了案件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面临举证的困难从而导致败诉。
该案是建筑施工过程中衍生的一个买卖合同,A公司与B公司仅是在在劳务分包上签订了合同,彼此之间有了合作,关系也相对比较熟,但在B公司使用A公司砂石材料修建道路,构成一个买卖合同的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打了个招呼就直接在工地上搬运拉货使用,其间没有计算测量砂石的方量,没有交货的形式,也没有交货凭证。造成A公司主张权利时举证困难。另外,B公司也不认可代偿协议的有效性,一是认为代偿协议没有代偿方的签字,协议不成立;二是认为常某的签字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最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的证明范围有大有小,即使只能证明很局部的事项,那也构成有效的证据。在该案中,代偿协议虽然不成立,但作为证据是有效的,能够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只是该证据在该案中是个孤证,证明范围很小,证明力也很弱,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很容易被对方否定,也难以被法院采信。
在二审过程中,本律师根据该案证据不足的情况,仔细认真的跟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何某进行了仔细沟通,熟悉了该道路施工项目的特点、施工工艺、用材数量、用材比例以及计量方法,并指导何某主要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是关于B公司何某项目经理身份以及表见代理方面的证据;二是双方会议纪要关于用材要求、用材比例、计量方法等方面的证据,三是关于施工转换、路基交接、B公司施工路段路长的数据。根据上述证据,最后确定了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得到了法庭的认可。通过上述补充证据,证明了买卖合同的存在,债权的形成以及债权的准确金额,在证据链上做到了闭环统一,这也是二审后来改判的关键原因。
在诉讼中,不仅仅需要法律方面的知识,法律之外的调查取证、组织证据能力也至关重要,掌握这些基本能力,也是实现诉讼目标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