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款超出退赔额,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林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日,陈某之女杨某某因经济问题被羁押,陈某在公安侦办阶段向北京某公司(受害人)退赔60万元,北京某公司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决认定涉案金额676620元,杨某某应退赔213498元。
陈某认为判决前支付的60万元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多付386502元。遂诉至法院,主张北京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陈某给付款项的超出部分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被告人是否可以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案中,虽然北京某公司与陈某之间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但北京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中显示“该60万元系用于赔偿杨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给北京某公司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陈某为了争取杨某某从宽处罚的有利结果主动赔偿,受害方收款后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谅解书》并最终被法院采纳和认可。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对给付60万元赔偿款或北京某公司出具谅解书的行为提出过异议,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定撤销、无效事由。
因此,本案属于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给付赔偿款后北京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争取法院对杨某某犯罪行为的从宽处罚,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就谅解书中提及的各类经济损失而言,民事法律责任中所涉赔偿损失责任,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间接损失(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杨某某等人违法侵占北京某公司用于商业推广的费用所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北京某公司直接减少的财产(即杨某某等人应予退赔的犯罪所得、资金占用利息等),还应包括这部分商业推广费用。如正常使用后,北京某公司可以预期取得的生产利益或经营利润等预期利益或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北京某公司取得杨某某等四名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弥补其直接损失后,仍有权要求杨某某等四名被告人赔偿退赔金额之外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其他合理经济损失。
二、陈某多支付的款项可否向其他同案犯主张追偿?
对于北京某公司已经取得陈某给付的退赔金额之外,其他合理经济损失赔偿款386502元,陈某如果认为系北京某公司除去退赔金额之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应由其他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的,则可依法向其他三名被告人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