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居住地址改变,探视权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3-12-05 09:29:47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武景生  点击:5539次

子女居住地址改变,探视权如何执行?

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自2014年8月1日起,刘某每个月行使两次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从王某处将王某某接走单独探视,并于当日下午十七时前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处,王某应该予以协助。

2016年5月第二周上午,刘某接王某某,发现王某某不在王某处居住,而是生活在王某的父母家中。王某的父母不让刘某接走,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处理结果】

探视时间改为每月第四周的周日九点接走,下午17时前送回,谁照看王某某谁就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如有变化,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律师解读】

一、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当首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依据载明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助,被执行人拒绝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经教育后,被执行人仍不协助的,执行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带领申请执行人探视,也可以将子女领交到一定地点使其与申请执行人同处一定时间,由此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故意隐匿子女,阻扰、干扰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害执行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选择适用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按照执行依据载明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助。被执行人到庭后表示,因工作调动,已经去外地工作,王某某交给其父母进行照看。自己没有办法每个月回来两次协助刘某探视王某某。法院要求王某做其父母的工作,协助刘某行使探视权利。王某的父母表示,王某某在周六报了课外班,要去上课,希望刘某能改变探视的时间和方式。

二、孩子的成长需要爱,缺少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爱均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

进一步丰富探望的方式,如通过手机、电脑等技术设备以可视的方式增加申请执行人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交流,建议未成年子女在某个假期内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等探望权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往往掺杂感情纠纷,简单、粗暴地执行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需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其互相理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予以协助。

三、婚姻关系解体后,很多未成年子女可能不在父母身边,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帮忙照顾,进行抚养。当申请执行人提出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具体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近亲属即具有了协助执行的义务。拒绝协助的,法院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后,还是阻扰、干扰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害执行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选择适用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