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诈赌”,为何认定诈骗罪?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姜某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罗某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阿联酋迪拜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拥有稳定的内部结构,成员之间使用化名进行交流,下设多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组长带领若干推广员。
成员使用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预设的话术,通过社交软件如QQ等添加国内潜在的诈骗对象为好友。以交朋友、聊天等方式获取这些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引诱他们进入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
一旦被害人进入赌场并开始投注,犯罪集团会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当被害人大额赢钱并申请提现时,犯罪集团会要求他们“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
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被害人曾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
罗某系该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案发后,经多方咨询,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犯罪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受害人的财物,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
2、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常见的欺诈手段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明文件、编造虚假投资计划等。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某些特殊身份的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金融诈骗等。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犯罪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犯罪者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不归还公私财物的意图或不法所有的意图。
本案中,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超过30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是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在量刑上往往比主犯量刑上要轻,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罗某犯罪后能自首并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因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罗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