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贿五百多万,为何减轻处罚?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1年至2016年在担任某区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某区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某县委书记、某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买卖、工程建设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江某全、杨某、谢某等13人财物共计527.96万元。2019年8月15日,杨某主动向四川省纪委监委投案,退缴全部涉案款。
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结合杨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刑法不仅具有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的功能,也具有引导与教育犯罪者自我改造的鼓励、教育作用。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总和,刑罚的首要功能就是针对犯罪者的惩罚功能,这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的共性,惩罚作用主要体现在身体刑罚、情感刑罚、财产刑罚几个方面,即剥夺犯罪者的自由、生命、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者的部分或全部经济利益等。相应的,针对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属,刑罚具有安抚与补偿功能,在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及家属由于害怕、气愤等各种心理活动,是希望犯罪者能够被绳之以法,受到刑罚惩罚的,以感受到公平正义,达到心理上的平衡。通过对犯罪者执行刑罚以使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属产生受到安慰、抚慰的心理体现了刑罚的安抚、补偿作用。
刑罚作为控制、防卫犯罪的手段,对社会的其他成员同样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首先因为刑罚具有剥夺、限制生命、自由、财产权益的国家强制力而对社会成员具有威慑功能。同时,在公开对犯罪者执行刑罚时,不仅对社会成员具有威慑功能,还对社会成员起到了教育作用,具有教育功能。其次,刑罚还具有鼓励作用,一方面是对遵纪守法的公民行为的肯定与激励,强化守法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对违法犯罪人自首、积极认罪认罚、改造具有鼓励作用。
当然,刑罚的社会功能不都是积极的,刑罚的社会功能也具有局限性,即消极的社会功能。刑罚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不断在发展,而犯罪行为也随之在发展,在部分地区和个别时期犯罪势头不断攀升。
针对犯罪人来说,限制或消除其再次犯罪的刑罚措施存在局限性,一方面体现在刑罚执行的暂时性,刑罚的执行时间具有严格限制,一旦限制自由的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就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部分具有严重对抗情绪的犯罪人,刑罚并不能够对其起到良好的改造作用,甚至在被执行刑罚后部分犯罪人会产生蔑视法律、厌恶社会的心理,激起再次犯罪的报复心理。
综上,在运用刑罚时必须把握刑罚的积极社会功能和消极社会功能的情况,使刑罚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