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猪场,镇政府随意强拆合法吗?
作者/刘崴律师
【案情简介】
尹某某为某市某区某镇居民,自2005年4月起在该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有一处养殖场,系该养殖场合法所有权人。
某镇政府于2023年6月14日向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尹某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建设的养殖场,逾期不拆除的,某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尹某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于2023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解读】
一、 某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中,某镇政府虽然向某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了案涉建筑的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取证和测绘工作,但未对案涉建筑的建设时间、占地类别、建设背景、建设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也未依法对尹某某进行询问,且未告知其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而径直作出强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 某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某镇政府在未保障尹某某司法救济权利、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即作出了强拆决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尹某某依法送达强拆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
三、 某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对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定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
某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以保证事实认定正确,同时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某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制式法律文书中,应当明确写明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确保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