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一方存在过错,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怀向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马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马某回娘家生活。
2019年3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后王某撤诉,但双方仍未和好。
2019年7月,马某与他人交往并同居,王某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才得以阻止。现王某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马某离婚,并抚养男孩及其中一名女孩,并要求马某赔偿7万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被告马某离婚;
二、儿子由被告马某抚养,2个女儿均由原告王某抚养;
三、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王某3万元。
【律师解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要求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于对方。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人不在少数。虽然存在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不受该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影响,但是,一方的过错行为却会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和离婚损害的赔偿。
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或者双方想要离婚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无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有无过错,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均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起诉离婚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因为其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标准。
第二,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达到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的,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并同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且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该准许离婚的判决既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