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巨大,为何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修某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戴某向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报案后,修某被刑事拘留。
经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侦察:2016年10月2日,修某盗窃戴某价值136360元的茅台酒。2016年10月20日,修某盗窃戴某价值27210元的茅台酒。上述茅台酒合计约160瓶,价值16357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第一次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修某盗窃茅台酒163570元。
修某家人依法委托律师后,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2016年11月17日,修某供述盗窃4、5箱与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的163570元矛盾极大。通过计算起诉书中列明修某盗窃茅台酒约160瓶。据报案人戴某说每小箱6瓶、大箱12瓶子。这样计算下来,如果用小箱装是26箱、用大箱装装是13箱,如果是大小箱都装的话应当在13-26箱之间。这么多箱在一辆广本雅阁小轿车后备箱是装不下的、完全不符合常理。
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向法院申请侦察实验。2017年8月2日,法院组织公、检、法、律师四方面进行了现场侦察试验,试验结果是广本雅阁轿车后备箱最多装下约80瓶茅台酒,不可能装下价值16万多元的茅台酒。
二是针对被告人修某2016年11月17日在鸡冠区公安分局做出的“2016年10月2日盗窃”供述,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并最终排除了修某2016年11月17日供述。
三是指导修某争取各种从轻、减轻量刑。在坦白的基础上,全部退赃。
四是举报他人犯罪,经查属实,被检察院认定为立功。
第二次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作出鸡冠检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将盗窃数额从163570元降低到64024元,即数额明显降低,对减少量刑作用很大。
2017年10月18日,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本案构成在坦白、符合全部退赃、认定构成立功,符合法定从轻情节。虽然修某是累犯,但本案存在上述诸多法定和酌定情节。
在嫌疑人否定盗窃数额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侦察实验。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侦查实验可独立进行亦可与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1)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某种声音或某种现象;
(2)为了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为了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4)为了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为了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是否可能留下或不留下某种痕迹;
(6)为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7)为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化。
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经有关领导的批准。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08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2)实验条件应尽可能地接近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如天气状况,时间状况,环境状况等都应尽量与原条件相接近。
(3)要坚持对同一情况反复实验,以便得出确切结论。
(4)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实验开始时,要邀请两名见证人到场。如实验目的是为了查明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时,应允许他们亲自参加。
(6)要做好实验笔录,记载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要充分与嫌疑人会见了解案情,并根据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地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法院申请侦察实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指导坦白与实际退赃,指导举报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等,本案既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又在法律规范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修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