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为何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17 09:54:08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代现峰  点击:1085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为何不起诉

作者/代现峰律师

【案情简介】

湖北省随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系当地重点引进的外资在华食品加工企业,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别系该公司行政总监、安环部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

2020年4月15日,Z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曹某某作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污水沟清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Z公司分管和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以及曹某某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发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Z公司分别对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2021年1月2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对康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相关问题。

一、关于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对象与范围

依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即:涉案企业可以涵盖检察院所在辖区和辖区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具体包括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

依据《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二、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重要意义

本案中曾都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开展合规改革试点,一方面通过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确保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曾都区检察院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Z公司及康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结合履行合规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曾都区检察院对Z公司的合规考察结果认真审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依法对康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