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法院为何撤销?
发布时间:2024-03-04 08:56:49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庞立旺  点击:2010次

仲裁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法院为何撤销?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日,A公司、高某、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某;李某同意代替高某向A公司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直接向A公司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某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A公司、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A公司持有的B公司5%股权到高某名下,高某向A公司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某支付李某违约金10万元。

仲裁会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会参考李某提供的某比特币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仲裁委裁决,变更A公司持有的B公司5%股权至高某名下;高某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高某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撤销S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律师解读】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七种情况,其中就包括“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A公司和李某可以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以根据三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