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控告强奸,为何判决无罪?
作者/岳广琛律师
【案情简介】
唐某系某省某县人民政府科员,闫某系某省某县卫生院工作人员,其两人系情侣关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为2019年10月始,于2021年4月11日闫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唐某提出分手,期间,二人因感情及经济上的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组织上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并于2021年8月底将闫某调至某县人民医院工作,安排居住在某县原人民医院职工宿舍。
唐某多次利用到县城办事时间,到县原人民医院职工宿舍找闫某,经闫某向城区派出所反映后,为闫某安全考虑,某县公安局民警将闫某临时从县人民医院住宿地安排入住在某县公安局禁毒情报站3楼304室房间。
唐某知道闫某居住于某县公安局的情况后,于2021年9月5日下午16时进入某县公安局禁毒情报站3楼304室房间,在房间卫生间内等闫某,闫某从外进入房间后被唐某捂着嘴巴,不让喊叫,双方发生争执,唐某被闫某抓伤,随后二人到卫生间洗脸、洗手,闫某趁唐某不察通过一键拨号拨通城区派出所民警杜某,杜某通知民警陈某前往禁毒情报站304室房间,民警到达304室房间门口敲门时,房门一直无人打开,民警便使用备用钥匙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二人在房间卫生间内,唐某上身裸露,脚上未穿鞋,闫某看到民警进入房间后跑至民警背后蹲着哭泣。
随后,民警将两人带至城区派出所。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审判决:
一、撤销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5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唐某无罪。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唐某与闫某原系男女朋友,与之间一直就分手后的各项私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纠纷不断,双方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均带有主观性,亦缺少有力证据佐证。本案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不能证明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唐某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的基本情节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原审法院采信的证人陈某、杜某、旺达扎某的证言以及指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只能证明唐某于9月5日进入临时居住点某县公安局禁毒情报站304室房间,发现唐某及闫某在该房间卫生间内的状态,不足以证明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预备强行与发生性关系。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综上,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