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宝律师事务所苗冰洁律师、赖予墨实习律师代理的,协助某被害企业控告F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
案情概述
犯罪嫌疑人F某为被害企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案发之前负责被害企业的生产、销售、采购等所有事务,并负责对外采购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某原材料。某日,被害企业股东通过监控发现F某隐瞒了某批货物的出货、回款情况,遂开始内部核查。发现F某不仅涉嫌虚报生产量以获取原材料采购款,还通过以高价向采购商出售货物,低价入公账的形式赚取差价,导致企业财产受损。
律师介入
在接受被害企业委托后,代理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与被害企业负责人面谈、了解案情、分析案情、梳理相关证据。
经过为期两天的认真分析,律师梳理出犯罪嫌疑人F某的四种行为模式,可能涉嫌不止一种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盗窃罪。
代理律师决定先针对其中两类线索较为清晰的行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控告,便于顺利立案,以期立案后查清其他行为模式涉嫌的犯罪行为。
之后,律师又根据国家2023年陆续发布的有关于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各项意见及草案之精神,向公安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以期能尽快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最终,案件在控告之日后1个月内成功立案。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致因分析
在我国民营企业中,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现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从仅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
既体现了国家在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企业财产的犯罪,又从侧面折射出我国民营企业中,企业内部人员(含高管、股东)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主体:
美国注册舞弊审计协会(ACFE)创始人史蒂文·阿伯雷齐特(W.Steve Albrecht)曾提出过著名的“舞弊三角理论”:企业舞弊由Pressure(压力)、Opportunity(机会)、Rationalization(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组成。
涉嫌犯罪的主体,多为企业中的高管、中基层管理人员、业务/采购/财会人员,他们很容易同时具备以上三要素,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摇摇欲坠”。
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中层管理及手握一些职权的员工,往往处于升迁压力、工作压力和生活现实压力夹杂袭来的境遇。如果心理失衡,法律意识淡薄,便容易滋生一些“小聪明”,想利用手中的职权便利,去为自己捞一些“辛苦费”。
如果此时,企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犯罪者逃避惩罚的可能性高,更是容易把一时冲动的“家贼”养成胆大妄为的“惯犯”。
二、企业的管理漏洞:
除了犯罪主体本身的主观因素,犯罪高发的原因一般是企业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
首先,如上述案例,被害企业并没有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犯罪嫌疑人F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形成了“一言堂”,可以随意虚报各种信息,实施犯罪的阻力实在太小。
其次,企业的实际拥有者与实际管理者严重脱离。企业资产所有权和实际经营管理权分离,在目前的企业实际经营中十分常见,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也是如此。但聘请而来的员工是否能始终如一地忠诚,很考验上层管理架构的设计。
当然,还有的企业没有及时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内部合规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反舞弊体系不完善,也会给员工增加作案的机会。
企业财产暴露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及合规文化缺失的环境中,也容易引发员工犯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罪行。
合规启示
是以,企业应当尤其重视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
从内部制度建设来说,应建设科学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企业用工制度等。
尤其在财务管理上,除了制定常用的资金申领、报销制度外,笔者还建议各企业定期审查财务账目、资金,核算生产、供销等成本,妥善保管相关财务资料。
在业务管理中,也要注意定岗定责,加强监督,对于重要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不能“一人说了算”。重点监测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与政府机关、上下游企业等合作伙伴的商业交易,防止内外相勾结,共谋犯罪的情况发生。
当然,一味强调制度建设是不够的。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对企业的归属感、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的成就感及合理待遇等,对于预防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